什么是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15:44:31 357 人看过

某百货公司(M公司)经营方式沿袭数十年不变,其经济效益一直不太好,在激烈的商业竞争中,M公司也想到一招可以增加营业额的策略,那就是设置大奖。1994年元旦前夕,该公司借着元旦来临之际,于12月28日开始,在公司营业大厅的显眼处张贴有奖销售的广告,在大街上也广为张贴,规定每购买10元的物品便给一张奖券,凡是在百货公司购买货物的消费者都有机会中奖,而且兑奖时间长,日日有大奖。特等奖是一套单元房,一等奖是一套组合音响,二等奖是一台平面直角大彩电,三等奖是一台洗衣机,其余四、五、六、七等奖分别是收音机、衬衣、牙膏和小剪刀。中奖比例高,中奖金额高,中奖机会多M公司反复鼓吹两高一多,吸引了众多的消费者前来购买,有些消费者为了得到更多的奖券,买了许多暂时不需要的小家电、

日常用品、清洁用品等等。M公司为了提高消费者的兴趣,还实行了现买现抽奖活动。起初有小部分人中3等奖,这便更强烈地触动了消费者的投机欲望。可是此后一个多月的时间里,众多的消费者却发觉只有中五、六、七等奖的,唯一一个中了四等奖的也只得到了一个价值15元的半导体收音机。这便引起了消费者的疑虑和愤怒,纷纷向M公司提意见,指责M公司不该设假奖欺骗消费者。面对广大消费者的强烈谴责,M公司强调称该公司是重合同守信誉的企业,不会以这样的欺骗手段来欺骗消费者。又称特等奖、一、二、三等奖都已经有人领了。但是该公司又说不清楚到底是谁已经领走了那些大奖,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公司设有这些大奖项。M公司的这种支支吾吾、含糊不清的态度,更加深了消费者的怀疑,动摇了他们对该公司原有的信赖。1995年3月16日,有消费者到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该公司利用虚假的奖券搞有奖销售活动,欺骗了广大消费者,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权益,引起了众怒,要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这件事情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

1.工商行政管理局听此反映,也颇觉蹊跷,遂于1995年3月18日对这个案件进行了调查,真是不查不知道,一查吃一惊,调查结果表明:1.M公司确实已经在1、2、3月份投放四、五、六、七等奖到市场中了,而且也有消费者已经中了奖。

2.工商行政管理局在调查过程中并没有发现M公司有发过奖以上的奖给消费者的记录。

3.M公司说已经有人领过一等奖、二等奖,但是又没有任何证据。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查明真相,遂将所有的奖券冻结起来,会同审计署、监察局和公证处一起对M公司的奖券进行检查,发现剽余的奖券里面只有四、五、六、七等奖,没有发现一、二、三等奖和特等奖的奖券。

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以上检查结果认定M公司弄虚作假,搞假的大奖欺骗消费者,严重地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违反交易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责令其承扭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

有奖销售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以购买商品能够得奖为诱饵,推销商品。所奖财物实际摊入总成本,通过奖的名义,在得奖者和不得奖者之间进行再分配,使有人多得一部分额外财物,有人少得一部分应得财物以迎合某种投机心理的促销方法。包括两种:赠品或有奖销售;抽奖式的有奖销售。大部分的有奖销售活动都是合法的。但也有部分商家利用消费者的投机心理大作文章,从事不正当有奖销售活动。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①欺骗性有关销售。如对中奖概率、奖励方式、数量等作虚假不实表示;谎称有奖其实无奖或声称有大奖其实只有小奖;抽奖式有奖销售

中私下安排内部人员中奖等;②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③巨奖销售行为。指最高奖金额超过5000元的有奖销售活动。

根据以上分析,可知本案中M公司的行为属于第一种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M公司在对外广告中称设有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但在奖券里却没有这些奖,这就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谎称有大奖却只有小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它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律提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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