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批准权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投资与他人签订合同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应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已经办理了批准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办理程序
(1)用地单位需要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向市国土局办事窗口提交申请及有关文件材料。
(2)土地利用处窗口办公人员对受理的划拨供地申请和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经初审建设项目列入《划拨供地目录》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划拨供地申请和其他用地材料,并签发《出让和划拨用地手续办理通知单》。
(3)土地利用处会同局内部有关处室进行现场踏勘和测量,核定规费征收数额及时通知申请用地单位;
(4)申请用地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窗口缴纳划拨土地使用权各项规费。
(5)土地利用处在五日内,完成国有土地划拨手续的办理,并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6)申请单位凭《出让和划拨用地手续办理通知单》和缴费凭证向窗口领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7)用地单位凭《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土地证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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