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物业公司管理的写字楼停水停电突然停水停电,需进入写字楼的设备间进行检修,但是被告公司不允许物业的维修人员进入该楼地下设备间维修。近日,物业公司以该公司不配合并阻止其进入设备间检修为由起诉至法院。
原告诉称:2008年12月20日上午10时30分,原告管理的98套房间(36家公司)突然停水停电,原告公司人员需要进入地下室设备房进行检修,但是遭到被告的阻拦。2009年1月7日下午(本案诉讼期间),被告让原告公司的维修人员进入了设备房检修,原告检修后恢复正常供水供电。被告是接到法院的起诉书后才被迫停止阻拦原告进入维修,为保障以后被告不再阻拦原告维修,所以原告起诉到法院,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供水供电。
被告辩称:突然停水停电不是被告造成的,原告可以自行停电,被告因为停电的损失已经起诉,地下室的设备间里有何设备被告也不清楚。停电后有各种人员想要进入该设备间,但因为其均没有证件,为保障被告公司安全,被告暂未允许其进入。2009年1月7日下午接到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后,被告已经允许原告的维修人员进入地下室维修,现在供水供电已经恢复。被告在这次停水停电中也是受害者。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供水供电已经恢复,坏的原因也不清楚。
法院经审理认为:2008年12月20日,原告管理的西城区某写字楼停水停电。其间,被告未允许原告的维修人员进入该楼地下设备间维修。原告起诉被告后,2009年1月7日被告允许原告的维修人员进入该地下室维修,同日该楼供水供电恢复。原告管理的房屋发生停水停电后,被告不应阻拦其进入设备间进行维修。本案诉讼中,被告停止了阻拦原告维修的行为,现供水供电已恢复。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供水供电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侵权事实已不存在,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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