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10 17:04:45 343 人看过

一、待遇标准

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基金列支以下待遇:

1.工伤医疗待遇

(1)工伤职工在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工伤或职业病,发生符合国家《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规定的费用(含工伤复发治疗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2)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根据其住院天数,按每人每天20元的标准支付伙食补助费。

(3)职工到苏州大市以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工伤并事先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其交通费按实结付;途中所需食宿费,按每人每天150元的标准结付。

2.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义眼、义齿和配置轮椅、拐杖、助听器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苏州市工伤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限额标准,在限额内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月发给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标准按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分别为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享受以下待遇:

(1)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为伤残职工本人工资的27个月,二级25个月,三级23个月,四级21个月;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为伤残职工本人工资的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伤残津贴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予以补足。

(2)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为伤残职工本人工资的18个月、16个月、13个月、11个月、9个月、7个月。

5.职工因工死亡(含停工留薪期内死亡),其近亲属享受以下待遇:

(1)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含办理退休手续后)死亡的,只享受丧葬补助金,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在以上基础新增待遇:

(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金额分别为:一级伤残增加290元,二级伤残增加280元,三级伤残增加270元,四级伤残增加260元。

(二)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的,由原用人单位按工伤职工调整前月伤残津贴的10%增加伤残津贴。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我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原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40元。

(四)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月标准分别调整为2559元、2048元和1536元。

符合以上第(一)、(三)项定期待遇调整的人员,按以上标准调整后,增加金额不足原待遇10%的,予以补足。

二、有关规定

1.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低于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计算。

2.从2011年7月1日起,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办法中涉及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按上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于每年6月份公布,适用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涉及上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为准,适用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4.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办理工伤退休手续,退休费计发办法仍按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退休费问题的复函(人函〔1996〕29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办理退休手续后死亡的,按我市机关工作人员相应亡故待遇标准执行。

5.伤残津贴(定期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办法于每年7月1日进行调整。

6.工伤职工因伤情加重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伤残等级提高的,不再重新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新评定的伤残等级享受。退休后因伤情加重,经鉴定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符合享受生活护理费条件的,从鉴定结论下发次月起享受生活护理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不再重新鉴定。

7.退休后被首次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并认定为工伤的人员,经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其用作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发基数的“本人工资”按首次诊断为职业病时本人月基本养老金执行;其中一至四级人员,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月本人基本养老金低于按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计发的伤残津贴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8.因工死亡职工有符合规定的供养亲属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9.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注意事项

1.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医疗保险规定处理。

2.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3)拒绝治疗的。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31日 07:1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工伤保险待遇相关文章
  • 苏州公益性岗位待遇标准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开发,以满足社区及居民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管理和服务岗位。公益性岗位一般是城市公共管理和涉及居民利益的非营利性的服务岗位。苏州市公益性岗位补贴为750元/月。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月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苏州公益性岗位待遇标准的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公益性岗位扶持政策的通知》(苏人保规〔2014〕16号)第四条公益性岗位补贴调整为750元/月。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月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各县市以及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和苏州工业园区可根据各地实际参照执行。本通知自2014年11月1日起执行。
    2022-07-02
    404人看过
  • 苏州有什么生育保险待遇
    苏州生育保险情况如下:1.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参保女职工生育或因病理原因流产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生育保险待遇:(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2)生育或流产时,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已为其正常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含补缴、欠缴或中断缴费,下同)满10个月以上。2.符合上述条件的女职工生育或因病理原因流产,以下生育保险待遇从生育保险基金列支:(1)生育医疗费:女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及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住院费和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由市社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定额结付;女职工分娩时并发疾病(仅限羊水栓塞、难治型产后大出血、妊娠期急性脂肪肝、弥漫性微血管内凝血(DIC),下同),发生超过定额标准且符合结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市社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结付。女职工因病理原因流产,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计划生育手术费标准与
    2023-05-31
    418人看过
  • 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工伤赔偿标准
    【导语】: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怎样的?本文为您介绍上海市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等相关资讯信息。注:(1)本表中工伤人员负伤前或死亡前一月的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致残5-6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除外);(2)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工伤后,其与承担工伤责任单位的劳动关系按《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执行,享受本表待遇。停工留薪期工资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承担工伤责任的单位补足差额;(3)非正规就业组织的从业人员工伤后,享受本表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不享受本表中由承担工伤责任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27个月;二级伤残:25个月;三级伤残:23个月;四级伤残:21个月。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按上述规定计发的标准低于2010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上海市工伤保险
    2023-05-29
    423人看过
  • 非苏州籍职工也享生育保险待遇
    人社部《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简称意见稿)近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中明确,生育保险将不再仅限于当地城镇企业职工,而是覆盖所有职工人群。从苏州市获证实,苏州生育保险从一开始就将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同时纳入,并享受同等待遇,这也是苏州市生育保险一大特色。苏州生育保险已覆盖与苏州企事业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非苏州籍外来农民工(职工)。到去年末,全市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322.1万人(其中市区72万人)。为保障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按《社会保险法》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从去年7月1日起,苏州市制定并施行《关于贯彻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通知》。政策调整后,参保职工只需参加生育保险,并正常缴纳生育保险费,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定生育条件,即享受相应待遇,取消了原来须不间断连续缴费满10个月以上的规定,当月参保,次月即可按规定享受待遇,降低了生育保险待遇的享受"门槛"。(苏州市总工会研究室)
    2023-06-04
    154人看过
  • 苏州职工医疗保险特殊药品待遇
    一、范围对象享受市区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经特药治疗定点医院责任医师诊断符合特药使用适应症,持有社保经办机构发给的《江苏省医疗保险特药待遇证的人员。我省目前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特药共以下三种:注射用曲妥珠单抗(赫*汀)、甲磺酸伊马替尼片(格*卫)、尼洛替尼胶囊(达*纳)。二、待遇标准1.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特药待遇的医疗年度,为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每个医疗年度包括医保支付期和无偿供药期,其中:使用省规定数量药品的时间,列为医保支付期,相应特药费用由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承担;按规定使用药品生产企业或慈善合作机构无偿提供特药的时间,列为无偿供药期,相应特药费用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均不必支付。2.参保人员每个医疗年度纳入医保基金支付的特药数量,根据其所患疾病分别确定:(1)HER2阳性的乳腺癌患者,赫*汀不超过6盒(瓶);(2)慢性髓性白血病患者,格*卫不超过9盒,达*纳不超过3盒;
    2023-05-10
    393人看过
  • 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办法工伤待遇的标准是什么?
    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其中,难以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本人工资”(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作为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的,应当以工伤事故发生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一、工伤保险待遇的含义工伤保险待遇是指职工因工发生暂时或永久人身健康或生命损害的一种补救和补偿,其作用是使伤残者的医疗、生活有保障,使工亡者的遗属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工伤保险待遇的高低,项目的多少,取决于国家或该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们的社会生活水平。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内容包括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赔偿待遇。医疗康复待遇包括治疗费、药费、住院费用,以及在规定的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伤残待遇包括一至十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需要护理的,还可以享受生活护理费;需要安装
    2023-03-27
    334人看过
  • 苏州市2009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调整情况
    苏州:2009年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2009年7月1日天苏州大市范围内正式实施异地就医费用直接在就医地报销。此次办理异地就医结算对象为参加本市职工医疗保险,且正常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及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的在职、退休人员。苏州大市范围内已办理居外手续的参保人员可苏州:2009年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2009年7月1日天苏州大市范围内正式实施异地就医费用直接在就医地报销。此次办理异地就医结算对象为参加本市职工医疗保险,且正常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及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的在职、退休人员。苏州大市范围内已办理居外手续的参保人员可在参保地进行申办。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按自愿原则,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办妥申请登记后可在居住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直接选择就医。在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先用现金结付医疗费用,然后凭病历发票等相关就医资料至就医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就医地社保经办机构按、就医地目录进行审核
    2023-07-02
    62人看过
  • 苏州失业保险待遇办理流程
    一、失业保险待遇办理程序1.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于用人单位办妥退工停保手续后,持本人《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职工失业证明书,到原单位社保关系所在地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填写《苏州市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申请表,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请手续。经审核符合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出具《苏州市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单。2.失业人员办妥上述申请手续后,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携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苏州市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单,至街道(乡镇)、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填写《苏州市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表,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和职工医疗保险申报手续。3.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职工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由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按月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申报办理。4.失业人员于每月25日后,持领取
    2023-05-30
    369人看过
  • 工伤事故标准中的伤残保险待遇
    法律百宝箱导读:工伤事故标准中伤残保险待遇包括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工伤医疗补助金等。需要说明的是,这些伤残保险待遇按具体情况分级作严格规定。本文罗列介绍。工伤事故标准中伤残保险待遇包括:(一)、伤残补助金,一级,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伤残津贴,一级,本人工资的90%;二级本人工资的85%;三级本人工资的80%;四级本人工资的75%。(三)、伤残补助金,五级,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14个月的本人工资。(四)、伤残津贴,五级本人工资的70%;六级本人工资的60%。(五)、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六级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六)、伤残补助金,七级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八级、九级、
    2023-04-22
    248人看过
  • 工伤保险待遇及工伤待遇申请
    工伤待遇工伤待遇申请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情况特殊的,工伤职工可直接申请),并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材料。申请人提交资料齐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30日内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情形特殊的可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15日。
    2023-11-15
    227人看过
  • 江苏员工工伤保险待遇如何发放的
    一、江苏员工工伤保险待遇如何发放的江苏员工工伤保险待遇发放方式是由市、县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发放给工伤职工,其中用人单位先行垫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还用人单位,具体包含的内容如下: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9.劳动能力鉴定费。二、工伤保险待遇申领需要准备哪些材料1.工伤认定书;2.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资格认定表;3.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4.医疗费报销申请表;5.医疗诊断证明(原件或复印件);6.门诊医疗票据(附门诊记录);7.住院医疗票据(附住
    2023-12-14
    483人看过
  • 怎么获取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包
    一、怎么获取工伤保险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根据这一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是:(1)工作原因。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是指职工为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而受到事故伤害,这是最为普遍的工伤情形。(2)事故伤害,一般包括安全事故、意外事故以及自然灾害等各种形式的事故。(3)患职业病。职业病是指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职业性疾病。职工经诊断或鉴定确患职业病,并经过工伤认定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二、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哪些项目工伤保险的赔偿项目有以下几种情况: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项目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2、造成伤残的赔偿项目: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
    2023-04-06
    349人看过
  • 江苏省宜兴市提高工伤保险待遇
    近日,宜兴市对下半年职工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待遇自2010年7月1日起开始计算。此次调整的待遇主要是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其中,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70元、160元、150元、140元;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至六级并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25元和110元。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护理费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额度分别为:完全护理依赖增加120元,大部分护理依赖增加95元,部分护理依赖增加7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此次不再调整待遇。调整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将陆续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
    2023-06-09
    254人看过
  • 江苏2024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有哪些?
    江苏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有哪些?(一)伤残津贴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调整,一级每月增加409元,二级每月增加367元,三级每月增加340元,四级每月增加314元。调整后,一级伤残津贴低于2783元/月的补足到2783元/月,二级伤残津贴低于2628元/月的补足到2628元/月,三级伤残津贴低于2474元/月的补足到2474元/月,四级伤残津贴低于2319元/月的补足到2319元/月。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在其应享受伤残津贴的标准基础上分别按照本次四级月增额的90%和85%进行调整。(二)护理费工伤护理等级被评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2706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2164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1623元/月。(三)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配偶的抚恤金在原基础
    2024-01-25
    176人看过
换一批
#工伤保险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补助。 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 更多>

    #工伤保险待遇
    相关咨询
    • 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工亡待遇标准2022
      四川在线咨询 2022-10-15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
    • 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工亡待遇的工亡待遇标准
      安徽在线咨询 2023-01-04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
    • 工伤保险补助标准待遇
      湖北在线咨询 2022-10-18
      建议报警。涉嫌盗窃犯罪,数额较大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具体量刑看情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3.8)(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
    • 苏州社保公司工伤保险待遇是什么意思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6-13
      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内容包括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赔偿待遇。医疗康复待遇包括治疗费、药费、住院费用,以及在规定的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伤残待遇包括一至十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需要护理的,还可以享受生活护理费;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的,由基金支付费用。死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工亡待遇标准《工伤保险条例》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4-23
      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