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以下内容,不包括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告知处理的案件:侮辱、诽谤案件(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虐待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侵占案件(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二)人民检察院未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故意伤害案件(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非法侵入住宅案件(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重婚案件(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遗弃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销售(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本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如果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已经提出控告,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自诉人职能有哪些内容
自诉人的权利主要如下:
1、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自诉和委托诉讼代理人;
2、申请撤回自诉;
3、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同被告人自行和解;
5、作为原告人出席法庭参加法庭审判和同被告方辩论;
6、申请回避;
7、提出上诉;
8、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判等。
对已经立案的自诉案件,经审查缺乏罪证的,应当补充证据。如提不出补充证据的,法院将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经说服不予撤诉的,法院将裁定驳回自诉。
自诉人的义务主要如下:
自诉人的主要诉讼义务有:
1、自诉人负有举证责任;
2、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要承担诬告陷害的法律责任;
3、自诉人应当亲自参加诉讼。刑事诉讼法第171条增加规定,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综合上面的介绍,自诉人是刑事自诉案件中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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