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祥林杀妻案、滕兴善杀人碎尸案、聂树斌强奸杀人案,近年来,随着一系列冤假错案的曝光,刑事案件中的刑讯逼供、死刑复核权下放等问题饱受人们诟病。昨天,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举办了程序公正与司法资源配置的专题讨论会,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发展和修改成为焦点。专题的中方主持人、发言人何家弘和龙宗智等专家介绍,证人须出庭作证、犯罪嫌疑人有沉默权、警察询问犯罪嫌疑人时须有律师在场等全新观点和做法极有可能纳入新的刑事诉讼法当中。
今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宣布最高院将收回死刑复核权,这一度被认为是中国司法改革的突破性举措。
何家弘透露,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有关负责人正在草拟实施意见。按照计划,今年下半年将报请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批复。不出意外,死刑复核权明年上半年将正式收归最高院。
为复核死刑增设三刑庭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刑事诉讼法修订专家组成员陈卫东透露,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扩大设置,在原有的刑一、刑二庭的基础上,增设了三个刑事法庭,以备对各省高院上报的死刑判决进行复核。
据一位在最高人民法院供职的人士透露,死刑复核权的收回掀起最高人民法院建院以来最大规模的人事扩编,中央已批准最高院新增数百名法官。目前从全国各地抽调的300余名法官已先期到位。
一位与会的最高院法官对记者透露,死刑复核权收回后,最高院在复核死刑时至少会由三人组成合议庭,复核的内容包括:被告人的年龄,有无责任能力,是否正在怀孕的妇女;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否请楚,证据是否确定、充分;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有无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等等。这位法官还透露,在复核时合议庭会充分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有专家指出,死刑复核权回归后,也会与现行的审判程序之间产生一些矛盾。
因为根据现行的审判制度,高级人民法院也受理部分死刑的一审程序,那么二审就到了最高人民法院。这样的话,最高人民法院同时对部分案件享有死刑判决权和核准权,死刑复核与二审变成合而为一,这对死刑犯而言少了一道生命保障的关卡。对此,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龙宗智提出,在收回死刑复核权后,调整和完善相关复核程序非常必要。
专家建议实行三审终审制
而陈卫东主张取消死刑复核程序,对死刑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制。三审终审制可使被告人在最高院这一最高审判机关得到救助的机会,也可以实现设立死刑复核程序以保证正确适用死刑的最终目的。他还主张死刑案件实行强制上诉,不得放弃上诉权。
10年辩护只见一次证人出庭凸显证据制度痼疾
新刑事诉讼法:警察也要出庭作证
在我国内地的刑事审判中,证人不需要出庭作证成了一种极不正常的惯例。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的王思鲁从事过10年刑事辩护,他告诉记者,在他所参与的几百起刑事辩护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他只遇到过一次!其他时候都是以书面的证词替代。
我国证人出庭率不超过8%,证人作证不出庭,成了我国司法审判的痼疾。何家弘教授这样对记者说。何家弘是参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专家之一,据他介绍,包括刑事诉讼法在内的我国三大诉讼法的修改已列入新一届全国人大五年立法计划。专家预测,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今明两年肯定会进行,2007年以前完成。何家弘还大胆断定,证人要出庭作证这项证据使用原则,肯定会写进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
对于证人不出庭最大的弊端,何家弘认为是无法对证据进行质证。证人如果到庭,法官可以通过证人在法庭上的微妙表情如眼神、脸色变化等对证言的可靠性作出判定。何家弘认为,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来说,我们应该强调证人出庭作证,包括警察。
嫌疑人有沉默权
讯问时律师在场限制刑讯逼供
随着佘祥林、聂树斌等人的冤案曝光,刑讯逼供一下子被推到了风口浪尖。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龙宗智提出,要在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过程中考虑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同时进一步完善审讯制度。
陈卫东更断言,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会纳入诸如犯罪嫌疑人有沉默权、警察询问犯罪嫌疑人时必须要律师在场等新观点。
在刑事诉讼法修订酝酿期间,陈卫东主持的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推出了一部形式与正式法律类似的《模范刑事诉讼法典》。之所以命名为模范,陈卫东的解释是:该法典民间化、理想化和学术化,是以学者的立场拟定的稿本。
在这部法典中,在对被告人的权利保障上,陈卫东选择了沉默权制度,反对强迫他人自证其罪,任何人不受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陈述。而在证据规则上,法典则排除采纳一些非法取得的证据。对无期徒刑和死刑案件,建议稿规定了强制上诉制度。
这部法典还提出犯罪嫌疑人有权在回答侦查人员讯问时要求律师在场。陈卫东解释,讯问时律师在场是国际上刑诉法的基本原则,把这一原则引入国内刑法,能最大限度地限制刑讯逼供。目前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河南省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都在试点这一全新规定。撰文/记者柯学东、赵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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