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诉讼的现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5 13:40:11 307 人看过

一个行政行为是否可诉,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一国政治、经济、文化甚或历史的影响,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国民主法治发展状况。一般来说,民主法治越发展,越健全,司法权对一个行政行为是否可诉,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一国政治、经济、文化甚或历史的影响,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国民主法治发展状况。一般来说,民主法治越发展,越健全,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审查力度就越大,这是行政诉讼发展的趋势,也是实现宪政的必由之路。

一、我国行政诉讼的现状

(一)确定行政诉讼范围模式

一般认为,我国行政诉讼法采用概括式与列举式结合的方式规定行政诉讼范围,这种结合是概括式+列举式+列举式的表现形式,主要涉及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11条、第12条。

1、概括式规定。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讼。

2、肯定式列举。行政诉讼法第11条是对行政诉讼范围的正面肯定式列举。

3、排除式列举。行政诉讼法第12条是对行政诉讼范围的列举式排除。

谈到我国行政诉讼范围,就不能不提及最高人民法院的。1999年的《解释》规定行政诉讼范围的特点是兼顾了概括式与列举式的结合。在一定的意义上讲,《解释》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行政诉讼法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但是一是由于它在法的位级中的地位不高,一是即便是这样的修补,也显得非常狭窄,无法完全满足社会现实的需要。从长远看,我国行政诉讼范围的完善,根本方法还是修改行政诉讼法。

(二)行政诉讼的现状我国《行政诉讼法》自颁行10余年来,对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我国法治建设,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一时间,公民法治意识高涨,行政诉讼案件大量出现,但是,由于现实的原因,原告撤诉或者败诉率相当高,严重的打击了原告的积极性。民告官,起诉难;民告官,官不理;民告官,难告赢;民告官,难;民告官,代价大,赢了一时,输了一辈子的现象仍有出现。行政案件一低、四高、一难现象(即受案数低、撤诉率高、上诉率高、改判率高和申诉率高及执行难),已使人们对行政诉讼制度的信心受到重创。

以平顶山市法院系统(包括十个基层法院)2008年11月21日至2009年11月20日受理所有类型的行政案件来讲,共结案2348件,其中,维持行政行为68件,确认合法或者有效1件,共计69件,约占总数2.9%;裁定不予受理576件,约占总数24.53%;驳回起诉559件,约占总数23.81%;驳回诉讼请求11件,约占总数0.47%;原告主动撤诉887件,约占总数37.78%;判决撤销106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1件,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5件,确认违法或者无效10件,共计122件,约占总数5.2%.2009年11月21日至2010年5月20日,共结案161件,裁定不予受理51件,约占总数31.68%;驳回起诉3件,约占总数1.86%;驳回诉讼请求3件,约占总数1.86%;原告主动撤诉63件;占39.13%;撤销14件,约占总数8.7%.由上我们可以看出,在行政案件结案中,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占结案总数的很大一部分,原告主动撤诉也相当大的比例,其深层原因,是行政机关改变了原来的行政行为还是迫于行政机关的压力,这个也是值得我们深入调查研究的。还有一种现象大量存在,相对人权利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人民法院依法却没有权力受理,更遑论司法救济。因此,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加强对相对人权利保护已是现实的迫切需要。

(三)原因

1、实行司法审查法定原则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范围实行明确的司法审查法定原则,或称之为不予审查的假定原则。就是说,在法律对行政诉讼范围作出规定前,假定人民法院并不享有解决行政争议,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监督的权力;人民法院也不得受理任何类型的行政案件,除非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受理行政案件,以及可以受理哪些类型的行政案件完全取决于法律的规定。

2、行政诉讼范围的多重限制我国的行政诉讼范围较为狭窄,还因为行政诉讼法对受案范围的多重限制。第一,具体行政行为的限制。与西方国家不同,我国行政诉讼法以具体行政行为作为确定行政诉讼范围的逻辑起点。我国学界以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将行政行为分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这对行政诉讼法产生了影响。第二,人身权、财产权的限制。依照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只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公民享有的其他权利如受教育权、劳动权、选举权等受到违法行政行为的侵犯,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第三,法律明确排除的限制。

3、确定行政诉讼范围的方式混乱

一般认为,我国行政诉讼法采取概括加列举的混合方式规定行政诉讼范围,既有基本范围的界定,限于具体行政行为;又有详细列举的应当受理的八类案件和四类不予受理的案件。但是,如前所述,无论概括式还是列举式各有其特殊的作用,概括式主要用于行政诉讼范围的原则性规定,列举式主要用于行政诉讼范围的排除事项。只有使用得当,才能发挥作用,达到清楚界定行政诉讼范围的目的。我国学界与立法界显然对此缺乏正确认识,认识上的模糊不清必然导致使用上的混乱。

二、完善我国行政诉讼体系的思考

如果说行政诉讼法制定时期,出于多种因素而对行政行为可诉的范围作出过多限制的话,随着二十多年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加之行政诉讼实践的深入发展和行政诉讼理论研究的深入,治和政府责任已经被国家和社会所接受,现代的中国已经完全具备了扩大行政诉讼范围的条件,这是实现宪政的内在要求。

(一)确定行政诉讼受案原则西方国家多实行可以审查的假定原则界定行政诉讼范围,是有其深刻的思想基础和历史背景的。它们的宪政体制建立在三权分立学说的基础之上,在这些国家,宪政是这样一种思想,正如它希望通过法来约束个人并向个人授予权利一样,它也希望通过法治来约束政府并向政府授权。我国在加入WTO的议定书等法律文件中就司法审查的范围作出了明确承诺,在作出承诺的范围内与其他成员国保持一致。虽然这种一致仅限于WTO议定书所限定的范围,但是,在WTO的框架内确实存在一种司法审查范围的国际标准,或者称为最低限度标准。世界各国的行政诉讼制度遵循着同一客观发展规律,各国的行政诉讼范围都是随行政权的不断扩张呈现逐渐扩大的趋势,行政诉讼范围的大小反映一国法治化的发展水平,代表着一国对公民权利重视和保护的程度,还反映一国的行政诉讼制度是否真正具有以司法权制约行政权、以公权救济私权的时代法治精神。无论如何,我们不能无视行政诉讼范围的国际性标准或最低标准的客观存在。我国不实行三权分立,但是,同样也主张对权力的必要监督与制约。我国确定可以审查的假定原则,相对人就行政争议向法院起诉,就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当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9日 13:4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承诺相关文章
  • 我国公安行政执法监督现状如何
    我国公安行政执法监督现状如何?监督部门职责划分不清,工作配合与衔接不够,未形成整体监督合力,监督工作的力度不够大等等问题。因此需要提供建议,精简机构,合理分工等。我国公安行政执法监督的现状及建议(一)公安行政执法监督的现状目前,我国建立起了一套监督主体广泛性、监督形式多样性、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相结合的公安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监督机制的确立与运行,对于及时发现并纠正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公安队伍建设,改进公安行政执法工作,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从总体上看,目前公安监督制约机制的建设、监督力量的整合、监督队伍自身建设与肩负的使命、承担的责任相比很不适应。仍然存在各监督部门职责划分不清,工作配合与衔接不够,整体监督合力还未形成,监督工作的力度不够大,一些地方还不适应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客观需要等等问题。(二)当前我国公安行政执法监督不到位的原因及建议1、执法监督体制不尽合理,执
    2023-04-24
    436人看过
  • 我国民事诉讼证据交换制度现状
    民事证据交换制度作为诉讼制度的组成部分,是我国民事诉讼改革过程中的一种有益尝试。设立证据交换制度的目的和价值在于通过证据交换,整理和固定证据及诉讼请求明确争议焦点,为双方当事人争取胜诉制造平等的机会和条件,最大限度的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增加诉讼的对抗性、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使法官更易于以中立者的身份进行裁判。证据交换制度是民事审前准备阶段的核心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改革过程中的一种有益尝试。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议通过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初步确定了我国的民事证据交换制度,从而将证据交换制度写入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领域。我国在司法解释中设置证据交换的目的是为了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能力,防止证据突袭,提高审判效率,促进双方当事人的和解或调解。它是指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的组织下,在法院指定的或者双方约定的时间,主动提交各自证据与对方交换,从而达到提前了解
    2023-06-06
    276人看过
  • 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发展及现状
    我国在新公司法颁布之前没有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明确规定。1993年的公司法在股东诉讼权利方面的规定仅限于一些框架性的条款:其62条明确了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而对公司造成损害时应对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但是却未对公司不能或怠于通过诉讼追究董事的责任时由谁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加以明确。其111条的规定也仅仅只是对于股东直接诉讼的规定,并未能涉及到股东代表诉讼的情况。但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国家经贸委却在这方面做了大量的探索。最高人民法院在1994年发布的《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对外发生经济合同纠纷,控制合营企业的外方与卖方有利害关系,国营企业的中方应以谁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问题的复函》中提出:控制公司的股东与合同对方存在利害关系,合同对方违约,而公司不行使诉权,股东得行使本属于公司的诉权。这是我国第一次有股东派生诉讼的规定。中国证监会于1997年底颁发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也为股东代表诉讼制
    2023-04-26
    471人看过
  • 我国行政赔偿标准范围的现状和缺陷
    从《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的情况看,依据抚慰性原则制定的赔偿标准过低,从而导致赔偿范围过窄,不利于行政赔偿立法宗旨的实现。(一)行政赔偿仅赔偿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以及财产权造成的直接损失我国赔偿法将侵权损害分为人身权损害和财产权损害,但人身权损害仅指人格权中的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受到的损害,与民事侵权赔偿范围相比,我国行政赔偿的范围过窄。而且由于只赔偿直接损失,不赔偿间接损失,赔偿标准很低,已导致赔偿请求人的诸多不满。况且,对于哪些损失属于直接损失,哪些损失属于间接损失,《国家赔偿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界定。在审判实践中,法官也难以把握,常常只能参照民事赔偿的规定,按照自己的理解或习惯认定,自由发挥法官自由裁量权,致使赔偿范围不统一、同类案件裁判结果不一致的问题客观存在。同时,如果根据民法上关于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理论,直接损失是现有财产的减损,是既得利益的损
    2023-06-06
    289人看过
  •  离婚诉讼程序的演变:我国现状与建议
    我国离婚诉讼的基本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一方当事人应当准备起诉状以及其他材料, 并提交给法院。2. 法院应当对起诉状和其他材料进行审查, 并决定是否受理。如果法院决定受理, 应当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3. 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 法院应当进行开庭审理。4. 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等程序之后, 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宣判。我国离婚诉讼的基本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一方当事人应当准备起诉状以及其他材料,并提交给法院。2.法院应当对起诉状和其他材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如果法院决定受理,应当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3.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法院应当进行开庭审理。4.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等程序之后,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宣判。 离 婚 诉 讼 步 骤 : 起 诉 与 受 理离婚诉讼是解决夫妻感情破裂的一种法律途径。离婚诉讼的程序和步骤包括起诉、立案、调解和开庭审理。在起诉阶段,需要准备起诉书及起诉书副本、
    2023-09-21
    157人看过
  • 我国行政复议机关现状及存在问题
    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行政复议条例》,1999年4月29日,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行政复议法》,可见对行政复议之重视。但是,国务院法制协调司青锋却指出,近年来行政复议案件数量下滑,主要是制度本身及机构等方面的原因。(一)我国目前复议机关的设置及其性质。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目前我国的复议机关有如下几种:1、人民政府(包括国务院)。2、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3、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从上面几种类型来看,我国行政复议机关设立在行政机构内部,无非是上级对下级的复议,而《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对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甚至就是自己。行政机关的性质就是行政机关内部纠错的机构。(二)我国目前行政机关的设置存在的问题。上述我国行政机关的设置情况,不可避免如下问题:1、不能保证复议结果合法、公正。首先,这种设置明显不符合不作自己法官的一般公正
    2023-06-06
    294人看过
  • 我国行政追偿制度的现状及其立法完善
    行政追偿制度是行政赔偿制度的必要补充,是随着国家赔偿制度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直接涉及到国家,赔偿义务机关,行政相对人和公务人员四者之间的权益平衡与责任承担,更直接关系到我国的国家赔偿法能否得到有效实施的问题。目前,我国关于行政追偿的立法主要体现在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和国家赔偿法相关立法中。但从总体上看,我国现行立法对于行政追偿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理论界至今对行政追偿的许多理论问题都未达成一致,在实践中又缺乏可操作的具体标准,特别是关于行政追偿的程序立法几乎还是空白。因而行政追偿制度必须完善。一、我国行政追偿制度的现状(一)行政追偿时效制度缺失行政追偿时效,其性质属于消灭时效,是指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向被追偿人行使追偿权的有效期限。规定时效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稳定赔偿义务机关及其所属工作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促使赔偿义务机关及早行使其追偿权力。然而目前我国追偿权不发生因时
    2023-06-11
    245人看过
  • 我国担保行业的现状及作用
    中国市场经济起步较晚,在尚不健全的金融体制和金融环境下,为满足因为市场交易主体在信息、利益、诚信及相关的权利义务不对称、市场交易不畅通所产生的巨大的信用担保需求,在政府推动和市场需求的共同推动下应运而生的。经过十几年的发展,中国的担保业快速增长,成为一个充满活力的朝阳产业,具体体现为:(一)担保机构发展迅速,性质和组织形式多样化。从1993年10月全国信用担保机构试点起步至今,担保机构增加很快。2000年底为203家,2001年底为582家,2002年底为848家,2003年6月底为966家,2004年10月为3717家,年均增长125%.从担保机构的性质来看,满足政策性目的体现政策导向的非盈利性质的担保机构、盈利性的商业性担保机构和互助性担保机构呈现并存的局面。2002年对担保机构的调查表明,政府出资在中国担保机构出资总额中的比例占70%,民间投资占30%,基本上是政府为主,民间为辅。但
    2023-06-08
    111人看过
  • 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执行的现状与问题分析
    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当事人在受到行政处罚后,如果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行政复议机构和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在复议和诉讼过程中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所谓复议和起诉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就是指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不能因被处罚人向复议机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终止执行。《行政处罚法》对于行政处罚的规定第十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十一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
    2023-07-04
    122人看过
  • 交警队面对行政诉讼的现状与展望
    具体要看交警队时候犯了错误,如果没有错误那也就不怕了。如果交警队实有错误可以举报,可以举报,原则上要去找区公安局。如果区公安局不管的话,可以上区政府的法制办。而且有些区公安局有的时候会有局长接待日,也可以在局长接待日时去举报。起诉交警队行政诉讼的条件是什么?对交警队的工作人员的处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其被告应该是该工作人员所在的交警大队。一般来说,在行政诉讼起诉书中,只要列明被告(即交警大队的名称)、被告的住所地(即交警大队的地址)、被告的联系电话(交警大队对方办公的常用电话)、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及职务(法定代表人即大队长的姓名;职务为大队长)等即可。交警可能存在程序不到位,但对于赔偿的问题没有责任,起诉也不可以把交警队一起起诉。交警是行政行为,起诉也属于行政诉讼,而交通事故属于民事诉讼,两者不是一个体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
    2023-07-03
    197人看过
  • 我国现行的诉讼法分为哪几种
    我国的诉讼法分三种,即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大诉讼分别有程序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
    2024-04-23
    227人看过
  • 我国的离婚诉讼状怎样写?
    一、我国的离婚诉讼状怎样写?1、首先,要写明原告方和被告方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籍贯、工作单位和住址。2、其次,是诉讼请求部分,应当写明自己的离婚态度,离婚后对子女如何抚养、抚养费的承担,对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如何处置等。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
    2024-01-29
    474人看过
  • 行政诉讼救济的现状与发展是怎样的
    《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解释将相关利害关系人纳入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是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还是不足以满足一些相对人的要求,使得他们的权利受到侵犯。利害关系人的范围是什么,是否只要有点联系就是厉害关系人呢学界也曾经讨论过“利害关系”发生于何时的问题,大部分学者赞成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有利害关系的人为利害关系人,实际中法院审理案件也是采取这种观点的。但笔者在一场亲身经历的行政诉讼中感受到这样的学理解释并不能真正保障所有人的权利,根-源就是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才有了使用中采纳学理解释的现象发生。笔者认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当是最广的,公民的任何权利都应得到相应的救济,因此,凡是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得不到救济的权利都应当纳入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中,包括行政公益诉讼在我国的建立。这也是我国行政诉讼的发展趋
    2023-08-17
    99人看过
  • 我国的行政诉讼与司法审查
    一、行政诉讼法等同于司法审查法?由属于司法系统的普通法院或者行政法院对引起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争议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制度,在有些国家被称为司法审查。我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后不久,也有学者提出行政诉讼法就是一部司法审查法。其理由在于,与熟知的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相比较,行政诉讼法至少有着三个方面重要不同:1、它确立了一种国家权力对另一种国家权力的监督制约制度,即法院通过诉讼程序审查并纠正不法行政行为,以保护公民和组织合法权利免受国家行政机关侵害;2、它调处的是两种基本关系,即司法权与行政权,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3、它既包括程序规范,也包括实体规范,且实体规范占据着核心地位。它在第53条中将违法的行政行为概括为七大类,即:1、主要证据不足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3、超越职权4、滥用职权5、不履行义务6、显失公正在第11、12条中具体规定了公民和组织以上述违法情形为由提请法院审判的行政
    2023-06-06
    256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订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承诺
    词条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保持一致; (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更多>

    #承诺
    相关咨询
    • 行政诉讼状的递交行政诉讼状如何递交
      宁夏在线咨询 2021-10-29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书,并根据被告人数提交副本。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证明,并告知对方。
    • 我国二胎政策现状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4-11
      关于二胎政策实施现状: 1、如果此次“一独生二胎”的政策最终推行,受覆盖的人群会非常可观。辽宁省计生委的工作人员表示,虽然还没有相关数据,但这次应该是很大的一个规模。 2、有专家认为,这些政策可能惠及的家庭有多少会选择生育二胎,结果尚未可知。辽宁省计生委的匿名人士也估计,全面放开二胎,在短期之内不太可能。
    •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的内容是哪些规定的吗?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7-26
      我国《行政诉讼法》最初是1989年4月发布,于1990年10月实施。但2014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我国现行有效的修改版《行政诉讼法》于2015年5月正式实施。
    • 我国的行政诉讼哪个法院?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7-05
      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指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职权分工。这种分工产生两方面的法律效果,一是对于审判机关来说,确定了同级法院之间审理行政案件的具体分工,明确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我国法院系统分为四级,确定各级法院的行政诉讼的管辖范围能够提高诉讼效率。二是,对于原告而言,则是发生争议后,应该到哪一级的哪一个法院起诉的问题。这样,可以让原告在自己的权益收到侵害时及时寻求救济。
    •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有关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规定由几个部分组成?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3-08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有关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规定由三个部分组成: 第一:对受案范围的总体划定,《行政诉讼法》第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对受案范围的正面列举,《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