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受XX法院指定,XX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由我担任本案被告人XXX的辩护人。
经过,认真查阅案卷材料、并依法会见被告人及其家属,我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结合今天的庭审事实,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存在以下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一、被告人XXX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可看出,XXX出生于X年X月X日,犯罪时尚不满足十八周岁,且XX区人民检察院在X[2014]X号起诉书中也予以认定系未成年人犯罪。作为未成年人,不能完全明辨是非,对于犯罪后果也缺乏足够的认识。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和《刑法》第17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此在量刑时应当对XXX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被告人XXX应当实行预防和教育为主的原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为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是我国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处理的基本方针。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处罚只是手段,教育保护才是目的。
二、被告人XXX具有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XXX在归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无翻供表现,认罪、悔罪态度好。其供述的犯罪事实与检察机关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相一致。同时,在今天的法庭上,被告人的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庭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予充分考虑与采纳。
深究被告人XXX犯罪的原因,是个复杂的社会因素,除其自身的主观因素外,社会和家庭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被告人XXX自幼经历父母离婚,父亲再婚,在全国普遍实行九年义务教育的情况下,XXX却只读到小学毕业即自动辍学,在外到处打工、在社会上飘荡。没有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让他失去了学习法律的机会,维持生活的艰辛和极低的文化程度,更让他无法在社会上接受法制教育。家庭和社会的原因使其法律意识淡薄,加之其懵懂无知,缺乏辨别是非及自我控制能力,很容易受不良环境的影响而走上今天的这一步。我们司法机关,也应充分运用法律的教育功能,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因此,请求法庭酌情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可见,对未成年人犯的刑事处罚能轻则轻,能减则减,能免则免,最大限度的降低对未成年犯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是我国对未成年人犯审判的一项重要原则。鉴于本案被告人XXX在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改表现。所以,辩护人基于以上观点,恳请贵院能够给予被告人XXX从轻或减轻处罚。
以上意见望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XX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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