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市政委《关于加强主城区粪便处理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关于加强主城区粪便处理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市政委二○○五年四月)
粪便处理设施的维护管理,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了切实保证粪便处理设施的安全运行,现就加强我市主城区粪便处理设施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粪便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管理责任
粪便处理设施安全运行实行“属地管理”和“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协调、指导、监督粪便处理设施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安全管理工作标准和监测重点设施运行情况。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督促所属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粪便处理设施登记、巡查、监测、排危、应急处理等管理制度。
主城各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厕所、粪便集中处理场、粪便专用输送管道等公共设施及产权不明的粪便处理设施的维护管理。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辖区内粪便处理设施的安全运行工作。
粪便生化处理设施和沼气净化池的产权人或使用人应加强日常维护工作,保证设施的安全运行。
二、加强粪便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管理的主要措施
(一)建立健全粪便处理设施档案,全面掌握已建成的粪便处理设施基本情况
从2005年6月10日起,主城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两个月内完成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粪便处理设施的普查登记工作,按规定填写《重庆市主城区粪便处理设施普查登记表》(见附件1)。
主城各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普查情况,建立健全粪便处理设施档案资料,重点掌握设施管理的责任单位和设计、建设、施工单位及设施工艺技术指标、运行维护和安全状况,并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单体设施一处一档。
主城各区财政应根据具体情况,拨款用于粪便处理设施的专项普查工作,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普查中发现有安全隐患的,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责成产权人或使用人及时排除隐患。产权人或使用人自己不能排除隐患的,应委托专业单位排除隐患。
(二)各类具有粪便处理配套设施的新建项目按下列规定办理: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方案设计审查时应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定确定粪便处理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确保粪便处理设施满足实际需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强制性标准,审查初步设计,确保粪便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需要;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建设、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发现未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的,应立即促使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应立即报告原设计文件审批机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加强竣工验收管理工作,将验收意见及有关资料抄送所在地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将粪便处理设施竣工图抄送所在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三)签订《城镇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责任书》
主城各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与辖区内粪便处理设施维护责任人(产权人或使用人)签订《城镇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责任书》(见附件2),明确具体维护职责。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发出《城市粪便处理设施建设整改通知书》(见附件3)。
(四)加强行业监督,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1.粪便处理设施整治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标准执行,设施维护按照《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公共设施运行维护技术规程》执行。
2.市、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粪便处理和生活污水处理的安全运行标准,定期对其负责管理的和产权不明的粪便处理设施的安全情况进行监测,对窗口地区、人流集中地区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粪便处理设施应随时监测。
产权人或使用人应定期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粪便处理设施进行监测,并填写《重庆市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监测情况表》(见附件4)存档备查。监测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排除,自己不能排除的,应委托专业单位排除。
3.主城各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按辖区内粪便处理设施数量,配备技术人员进行维护和监测。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使其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五)建立公众信息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制定粪便处理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设立公开电话,纳入110联动服务,受理市民的投诉和报告。
三、保证资金投入,确保粪便处理设施安全运行
粪便处理设施维护管理资金按下列规定办理:各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的和产权不明的粪便处理设施的管护资金,在各区城市维护费中安排解决;产权人或使用人对所属的粪便处理设施应自行安排资金;凡收取房屋大修基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在大修基金中安排粪便处理设施维护资金。
四、实行责任追究制
市级有关行政机关和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在粪便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市监察局建议启动行政首长问责制。
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粪便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设施工,建设单位不按规定报送粪便处理设施竣工图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工程监理单位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进行处罚。
产权人或使用人接到《城市粪便处理设施建设整改通知书》后,不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整改的,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委托有关专业单位代执行,费用由产权人或使用人承担。
五、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市)可参照以上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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