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影响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3 14:20:35 201 人看过

一、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影响

1、进一步提高专利审查三大能力

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实施给专利审查工作带来了较大的挑战。对审查员正确审查和处理不同时期的专利申请提出了更高要求,也对专利审查工作的应变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细化了专利申请、审查等方面的规定,对专利审查资源配置能力及对外服务能力的提升提出了新要求。

为了应对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给专利审查工作带来的挑战,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进一步提高三个能力上采取了有针对性的措施。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业务管理部部长葛树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2、进一步提高专利审查适应能力

专利审查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是确保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平稳较快实施的关键。而保障专利审查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首要任务是进一步提高专利审查适应新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能力。葛树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为此,国家知识产权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一是加快《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进度,使审查指南与实施细则同步实施,二是组织专门人员对修改前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法条进行了认真梳理,在局内出台了《关于实施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实施细则过渡办法的操作办法》,明确了新修改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过渡原则、不同时期专利申请的审查操作原则,以及有关法条的引用办法,统一了专利审查尺度和标准。

此外,国家知识产权局还组织编写了《实施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专利审查培训教材》,针对专利审查员开展了一系列法和细则实施培训,以确保修改内容的正确贯彻执行。

3、进一步提高专利审查资源配置能力

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依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与该受理机构签订的协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过电子交换等途径获得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申请人提交了经该受理机构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葛树表示,在方便申请人以其他形式办理专利事务,包括以电子交换等途径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上,国家知识产权局未雨绸缪,先期进行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例如,在所建设的专利电子审批系统中充分考虑新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修改内容,使该系统能够满足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实施的需要。

此外,按照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中的其他相关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工作安排等方面也作了调整。比如,按照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向外申请专利需进行保密审查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了保密审查小组,并且在其工作职责、工作流程等上进行了细化,同时还委托各专利代办处承担部分新申请的初步保密审查任务。各专利代办处在2010年2月1日后(含该日),已可受理带有《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的新申请。不过,申请人仅提交《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和《技术方案说明书》而不提交专利申请的,仍然需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以纸件形式递交或寄交。

二、专利法实施细则法律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

第四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中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专利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五条向专利局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信封上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专利局收到日为递交日。

专利局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以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第一署名人或者代表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文件的,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专利局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十五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根据专利局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一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六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三、专利申请方式

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

2、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

3、就申请人所知,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并且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

4、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目的;

5、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并且能够达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目的;

6、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背景技术相比所具有的有益的效果;

7、有附图的,应当有图面说明;

8、详细描述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最好方式,在适当的情况下,应当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应当对照附图。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和顺序撰写说明书,除非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用其他方式或者顺序撰写能节约说明书的篇幅并使他人能更好地理解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中不得使用如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类的引用语,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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