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
1、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合法行医资格的医师。
2、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应当符合内地有关港澳人员的就业规定,由内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邀请并作为聘用单位。
二、办理材料
1、内容真实、完整。2、加盖公章,提交原件。
1、应为整页2、提交原件
附贴近6个月内的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不含申请表中所贴相片。
1、委托聘用单位办理的提交。2、委托人、被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3、提交原件。
核验原件退回、提交复印件,复印件上由当事人注明“与原件一致”、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并注明提交日期
1、委托人签名或盖章。2、核验原件退回、提交复印件,复印件上由当事人注明“与原件一致”、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并注明提交日期。
3、委托聘用单位办理的需提交。
1、被委托人签名或盖章。2、核验原件退回、提交复印件,复印件上由当事人注明“与原件一致”、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并注明提交日期。
3、委托聘用单位办理的需提交。
4、有效身份证明是指:中国内地居民提供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身份证遗失或过期的提供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尚未办理身份证的可提供户口簿;港澳台籍的提供通行证;外籍人员提供护照。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信息登记:申请人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佛山分厅高明分厅,网上注册个人信息,确认阅读协议,开通网上办事大厅个人账户。
2.申请:申请人根据办事需求在网上办事大厅找到相应事项提出申请,并上传电子化材料提交确认。可自行打印《网上申报业务凭证》;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的,根据提示到窗口提交或邮寄纸质材料。
3.受理:部门收到网上申请后对电子材料或纸质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2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出具电子《业务受理回执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2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出具《申请材料补交告知书》或《不予受理回执单》;需要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才正式受理的,部门收到纸质材料并与网上材料核对无误后,出具《业务受理回执单》。
4、审查:佛山市高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承诺时限内,通过资料初审决定,予以通过的,提交至佛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制作《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退件通知书》。
5.取证:佛山市高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结,通知申请人领取或邮寄《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
窗口办理流程
1.取号:申请人到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大厅取号机,排队取得办理顺序号后到“自然人一门式”综合窗口等候叫号。
2.申请:申请人按顺序号到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3.受理: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当场出具《“自然人”综合服务窗口收件回执》。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出具《补充告知书》。
4.审查:佛山市高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承诺时限内,通过资料初审决定,予以通过的,提交至佛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制作《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退件通知书》。
5.取证:佛山市高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结,通知申请人领取或邮寄《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高明区荷城街道三洲百灵路88号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高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8年)
第三条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执业注册,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制作。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8年)
第四条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应当符合内地有关港澳人员的就业规定,由内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邀请并作为聘用单位。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8年)
第五条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的执业注册机关为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港澳医师申请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执业类别可以为临床、中医、口腔三个类别之一。执业范围应当符合《执业医师法》和卫生部有关执业范围的规定。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8年)
第六条港澳医师申请在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申请;(二)港澳永久居民身份证明材料;(三)近6个月内的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四)与申请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医学专业最高学历证明;(五)港澳医师的行医执照或者行医资格证明;(六)近3个月内的体检健康证明;(七)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八)内地聘用医疗机构与港澳医师签订的协议书;(九)内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前款(四)、(五)、(六)、(七)项的内容必须经过港澳地区公证机关的公证。以上材料应当为中文文本。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8年)
第七条港澳医师可以自行办理或者书面委托内地的聘用医疗机构代其办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手续。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8年)
第十三条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的医疗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准予其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一)医疗机构和港澳医师解除聘用关系的;(二)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三)在考核周期内因考核不合格,被责令暂停执业活动,并在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四)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吊销《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的;(五)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的;(六)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七)受刑事处罚的;(八)被公安机关取消内地居留资格的;(九)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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