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征地补偿款构成什么犯罪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2 08:50:05 329 人看过

村长骗取征地补偿款可能构成贪污罪,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征地面积、虚报人头数等方式将土地补偿费用占为己有属于贪污行为。贪污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评骗取征地补偿款是怎么规定的

在征地开发补偿过程中,征地办工作人员与村民勾结共同骗取征地补偿款的现象屡见不鲜。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及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然而由于司法实践内外勾结的形态不一,司法主体对其理解的差异,导致对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在不同环节故意参与诈骗行为的定性五花八门。笔者从国家征地工作人员与他人共同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内外勾结的自然发展过程出发,阐释了征地补偿过程中国家工作人员与他人共同骗取征地补偿款犯罪的三种形态,并从构成要件解读、法益的充分评价及理论论证等方面厘清相关行为定性,期许对司法实务有所裨益。

(一)共同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犯罪认定的起点:国家征地工作人员对他人诈骗行为是否明知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和刑法理论,内外勾结共同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属于共同犯罪范畴,内外勾结的行为认定也就必须符合共犯的特征。共同犯罪故意的判断对内外勾结认定至关重要。共同犯罪故意的有无往往取决于行为人和其他犯罪人是否进行了意思联络,具体到征地补偿中,即征地工作人员对他人骗取征地补偿款的事实是否明知。如明知,则进人共同犯罪的判断领域;不明知,则不存在共犯问题。

(二)共同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犯罪的形态。国家征地工作人员对他人诈骗征地补偿款行为具备了明知的条件下,就进入了共同犯罪的认定领域。

结合其客观行为,共同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犯罪的形态有如下三种:

(1)事中明知不作为形态。国家征地工作人员开始对他人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的行为并不知情,但随着征地工作开展而知晓,在补偿款被骗取之前而不作为,事后收取了他人给予的感谢费。

(2)事前明知作为形态。国家征地工作人员在其履行职务之前,就知晓他人骗取征地补偿款的行为而予以帮助,事后收取了他人给予的感谢费。

(3)事前积极共谋积极作为形态。国家征地工作人员事前积极与他人共谋骗取征地补偿款,其职务便利是达致骗取结果的主要方式,事后收取了他人给予的感谢费。内外勾结的三种实践形态都属于共同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犯罪,虽然只是程度上的差别,而这种程度上的差别却妨碍了司法实践中对共同贪污罪的认定,造成了此类案件的同案不同判现象。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

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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