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的抗辩理由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2-28 17:00:13 222 人看过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履行的要求。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为: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互负债务,且双方债务有对价关系。

2、债务同时到期,可以同时履行双方的对等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3、当事人一方的履行不符合约定,即瑕疵履行的另一方可对有瑕疵的履行部分行使抗辩权。

(二)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的要求先履行一方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为: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互负债务。

2、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这种顺序一般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或按交易习惯能够确定。应先履行的债务有履行可能。

3、应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即全部或部分瑕疵履行。

(三)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上述规定可见,不安抗辩权的使用条件为:

1、双务合同,且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债务尚未至履行期限。

2、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不安抗辩权是预防性的保护措施,当一方情况发生变化,另一方先履行会造成损失时,法律依据公平原则作出上述规定。为防止不安抗辩权的滥用,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行使此项权力时,一定要有确切的证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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