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终生合同吗?是否可以解除?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在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存在普遍性的理解错误,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劳动者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护身符,认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进了保险箱,千方百计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则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成了终身包袱,想方设法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一般来说,对于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来说,只要不出现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就可以工作到退休。从这种意义上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终身合同,但这并不是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不能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合同的一种类型,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样,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依照法定条件,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后,在履行过程中,只要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另一方表示同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当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以依法定条件解除。例如,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第41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劳动者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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