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行政处罚是行政复议范围内最主要的具体行政行为。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这类证书通常是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职业的前提条件。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根据法律规定,这些不动产主要是指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的。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主要是指行政机关非法干预、截留、限制或取消法律、法规赋予行政相对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处理其所属人、财、物以及决定产、供、销等方面的权利,特别是其对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例如,行政机关强制企业合并、转让知识产权等。行政机关对这种权利的侵犯,将直接影响到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因此,法律允许企业对这种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政相对人的义务必须由法律事先规定。如果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这种具体行政行为就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例如,行政机关乱摊派、乱收费、违法集资、违法征收财物等。
8、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等事项的。行政相对人认为自己符合法定条件而向行政机关申请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的,行政机关拒绝办理或者不予答复的。
9、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法定职责的。每一个行政机关都具有法定的职责,对涉及行政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和受教育权的法定职责,经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机关必须及时依法履行。行政机关拒不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10、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抚恤金等是国家规定对某些死亡人员的家属或者伤残人员或者其他生活有困难的人员,为了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而发放的一种费用。有权享受此种权利的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有权提起行政复议。
11、认为行政机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这是一条概括性的规定,凡不属于上述列举情形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要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相对人均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上述11项具体行政行为不过是列举式规定,其用意是告诉我们具体行政行为主要有哪些种类和表现,实际上所有的具体行政行为都是行政复议的对象。
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在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议的同时,可以附带地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提出进行审查的请求。《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可见,对于两类抽象行政行为,申请人不得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1)国务院的所有抽象行政行为,包括行政法规和行政法规以外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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