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潮南区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核准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8 15:02:10 153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潮南辖区内因建设、修缮、搭建等原因需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可提出申请:(1)因建设原因需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2)因修缮原因需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3)因搭建原因需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二、办理材料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标明外运出入口、洗车池位置。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如未办理需在报告中说明

图片应为彩色,像素清晰、内容完整。如未配套需在报告中说明具体完成时间。

施工单位排放建筑垃圾由我所指定受纳点,如需自行平衡利用的,需提交承诺书,说明受纳地点、性质、安全防护、周边环境整治管理,承诺严格遵守国家法规及地方规章、承担全部责任。并加盖施工单位及监理公章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至汕头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城管局办事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配合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在《汕头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签具审批意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汕头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城管局办事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5.监督检查配合

本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类型包括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汕头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城管局办事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在0个工作日内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配合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在《汕头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签具审批意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汕头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城管局办事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5.监督检查配合

本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类型包括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北六路区党政综合办公用房附楼1幢首层

五、办理时限

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汕头市潮南区城市综合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

全文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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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08日 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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