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存在争论:持有一元论的学者认为法律体系本质上只有一个,国际法与国内法就其本质来说是相同的。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一个总的法律体系派生的两个方面,它们同属于一个法律结构中互有联系的两部分。该学说又存在国际法优先说和国内法优先说这两种观点;主张二元论的学者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我国学者主要持折中观点,一方面,同意二元论提出的国际法与国内法在调整对象、法律渊源、制定主体等方面存在的区别;另一方面,又不将国际法与国内法完全对立起来,而是认为两者之间存在着统一性,即在对立中把握统一。
国际法原则之宣言(3)
本国为当事一方之现有或未来争端所自由议定之解决程序,其采用或接受不得视为与主权平等不合。
以上各项绝不妨碍或减损可适用之宪章规定,尤其有关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之各项规定。
依照宪章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件之义务之原则
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均无权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干涉任何其他国家之内政或外交事务。因此,武装干涉及对国家人格或其政治、经济及文化要素之一切其他形式之干预或试图威胁,均系违反国际法。
任何国家均不得使用或鼓励使用经济、政治或任何他种措施强迫另一国家,以取得该国主权权利行使上之屈从,并自该国获取任何种类之利益。又,任何国家均不得组织、协助、煽动、资助、鼓动或容许目的在于以暴力推翻另一国政权之颠覆、恐怖或武装活动,或干预另一国之内争。
使用武力剥夺各民族之民族特性构成侵犯其不可移让之权利及不干涉原则之行为。
每一国均有选择其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制度之不可移让之权利,不受他国任何形式之干涉。
以上各项不得解释为对宪章内关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之有关规定有所影响。
各国依照宪章彼此合作之义务
各国不问在政治、经济及社会制度上有何差异均有义务在国际关系之各方面彼此合作,以期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并增进国际经济安定与进步、各国之一般福利、及不受此种差异所生歧视之国际合作。
为此目的:
(a)各国应与其他国家合作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
(b)各国应合作促进对于一切人民人权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与遵行,并消除一切形式之种族歧视及宗教上一切形式之不容异己;
(c)各国应依照主权平等及不干涉原则处理其在经济、社会、文化、技术及贸易方面之国际关系;
(d)联合国会员国均有义务依照宪章有关规定采取共同及个别行动与联合国合作。
各国应在经济、社会及文化方面以及在科学与技术方面并为促进国际文化及教育进步,彼此合作。各国应在促进全世界尤其发展中国家之经济增长方面彼此合作。
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与自决权之原则
根据联合国宪章所尊崇之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及自决权之原则,各民族一律有权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不受外界之干涉,并追求其经济、社会及文化之发展,且每一国均有义务遵照宪章规定尊重此种权利。
每一国均有义务依照宪章规定,以共同及个别行动,促进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及自决权原则之实现,并协助联合国履行宪章所赋关于实施此项原则之责任,俾:
(a)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及合作;
(b)妥为顾及有关民族自由表达之意旨,迅速铲除殖民主义;并毋忘各民族之受异族奴役、统治与剥削,即系违背此项原则且系否定基本人权,并与宪章不合。
每一国均有义务依照宪章以共同及个别行动,促进对于人权与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与遵行。
一个民族自由决定建立自主独立国家,与某一独立国家自由结合或合并,或采取任何其他政治地位,均属该民族实施自决权之方式。
《联合国宪章》第二条为求实现第一条所述各宗旨起见,本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行下列原则:一、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二、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四、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五、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六、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七、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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