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寄存关系是否是保管合同
超市为顾客提供的是免费寄存服务,本身并没有过错,不构成保管与被保管的合同关系,也就不承担法律责任,对于顾客物品的丢失,责任不在于超市。同时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免费寄包不是商品买卖。如果顾客坚持要向超市索要赔偿可提出诉讼。寄存箱上的提醒声明是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属于违规的格式合同,因而无效。当然,如果是客户未按商家提示操作,导致寄存物品被盗,责任应由客户承担,因为商家已经尽提示(告知)义务;如果是储物柜被撬致被盗,责任应由商家承担。
二、保管合同中的寄存人享有哪些权利?
(一)保管期届满,领取保管物。《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七条规定“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返还寄存人。”
(二)无保管期限的保管物,寄存人(委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六条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该条还规定“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
三、保管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一)保管合同是践成合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行为
(三)保管合同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
(四)保管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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