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设分立下与会计处理的比较
新设分立是指将被分立企业分立组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公司(即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不需要经过法定的清算程序即可宣告解散。
企业经批准采取新设分立方式时,应当对原企业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对各类资产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对查实,编制分立日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册。分立后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分立企业,其资产、负债和股东权益均以评估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将注册资本计入股本或实收资本科目,评估价值高于注册资本的部分记入资本公积科目。
因此,应税新设分立情形下,由于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会计上按评估价值入账,税收上也允许按评估价值在税前扣除,会计与税法规定一致。然而,在免税新设分立下,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会计上按评估价值入账,税收上只允许按原账面价值在税前扣除。当资产的评估价值(入账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计税基础)时,形成递延所得税负债,即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当资产的入账价值小于计税基础时,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即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贷记所得税费用科目。在资产耗用或处置时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转销。
2、存续分立下与会计处理的比较
存续分立是指将被分立企业的一个或多个没有法人资格的营业分支机构分离出去成立新的公司,将新公司的股份部分或全部分配给被分立公司的股东,且被分立公司依然存续经营。
无论分立企业有没有增加新的投资者,被分立企业只需将进入分立企业的资产、负债以原账面价值为基础结转确定,借记负债类科目,贷记资产类科目,差额借记权益类科目。如为免税分立,被分立企业无需就分离资产的所得交税;如为应税分立,被分立企业需就分离资产的所得交纳所得税。
对于分立企业,当无新的投资者加入时,会计上可以按分离资产的原账面价值或评估价值作为入账价值;有新的投资者加入时,分立企业则以评估价值或各出资人商议的价值为基础确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的成本。计税基础则因应税分立或免税分立而不同,具体情况如下:
在应税存续分立情形下,当有新投资者加入时,分立企业接受资产的入账价值与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计税基础一致,均是评估价值。无新投资者加入时,分立企业接受资产的入账价值如为分离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则会计与税法存在差异,因为税收上允许按评估的价值在税前扣除;如为分离资产的评估价值,则会计与税法规定一致。
在免税存续分立情形下,当有新投资者加入时,分立企业接受资产的入账价值为评估价值,而税法允许扣除的只能是原账面价值,二者存在暂时性差异。无新投资者加入时,分立企业接受资产的入账价值如为分离资产的原账面价值,由于税收上也只允许按原账面价值在税前扣除,会计与税法规定一致;如为分离资产的评估价值,则会计与税法存在差异,因为税收上只允许按原账面价值在税前扣除。
当资产的入账价值大于计税基础时,形成递延所得税负债,即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当资产的入账价值小于计税基础时,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即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贷记所得税费用科目。在资产耗用或处置时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转销。
以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在会计处理上,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一般为债务的面值或本金、原值,如应付账款;如有利息的,还应加上应计未付利息,如长期借款等。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冲减后尚有余额的,计入营业外支出。冲减后减值准备仍有余额的,应予转回并抵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未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直接将该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
在税务处理上,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债务重组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规定的其他收入。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基础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应纳税所得额,计入收入总额。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基础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按照有关税收规定,经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后,才允许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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