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首与当庭自愿认罪的规定是怎样的?
当庭自愿认罪的规定
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当庭自愿认罪指的是,犯罪人当庭自愿承认被指控的犯罪。认定本情节时应当注意;
第一,认罪时间必须在当庭,即一审庭审阶段。
第二,认罪必须处于犯罪人的自愿,而且自愿认罪的态度还直接影响从宽幅度。
第三,认罪的程度只要求达到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第四,认罪针对是事实,而不是要求犯罪人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
其他从轻或者减轻的案件如下:
对于未遂犯从轻和减轻规定
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法官在判案时要考虑:㈠实行终了的未遂的量刑要比未实行终了的未遂重,对其适用的从宽比例就小;㈡未遂行为距离犯罪的远近程度不同,反映了行为的不同危害程度,未遂行为距离犯罪完成越近的,选择未遂的调节比例越小,反之越大;㈢造成损害大的,选择的未遂调节比例要小于造成损害小的情况;㈣犯罪意志的坚决程度,反映其主观恶性,犯罪意志越坚决,选择未遂的调节比例越小,反之越大;㈤阻止犯罪完成客观原因力的大小,阻止犯罪完成的客观原因力越大,未遂犯的调节比例越小,反之越大。
二、对于从犯的从轻和减轻规定
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认罪态度”定位于酌定量刑情节的弊端
根据通说,所谓酌定量刑情节是指刑法上未明文规定的,而是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量刑时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刑法学界在论及酌定量刑情节的范围时,大多数的学者将其概括为以下七个方面:(1)犯罪动机;(2)犯罪手段;(3)实施犯罪时的环境和条件;(4)犯罪造成的损害结果的严重程度;(5)犯罪侵犯的对象;(6)犯罪人的一贯表现;(7)犯罪后的态度。[2](p278)可见,我国传统刑法理论以及司法实践都将“认罪态度”纳入酌定量刑情节中予以考虑,由于酌定量刑情节适用的灵活性,引发了司法实践对“认罪态度”的模糊认识,以及“认罪态度”对量刑影响度的严重悬殊等一系列问题。
-
当庭认罪与自首的判断方法
309人看过
-
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是什么
425人看过
-
自首的认定是怎样的 认定自首的标准是什么
460人看过
-
自首的认定是什么,怎样才算自首
277人看过
-
特别自首与一般自首、准自首的认定
392人看过
-
规定自首是怎样的?
255人看过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针对犯罪较轻的,可免除处罚。如果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若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核查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也... 更多>
-
当庭自愿认罪是否可以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辩护词要怎样写浙江在线咨询 2023-04-08当庭自愿认罪辩护词要点 一、从被告人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等主观意图上来讲,在一定程度上是因其吸毒才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较小。 二、被告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XX和XXX的全部罪行,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被告人是在侦查机关抓获的过程中,没有反抗、逃跑等行为。 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有真诚悔罪表现,应当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
-
当庭自愿认罪与坦白有什么法律规定啊?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3-29第一,认罪须在当庭。当庭自愿认罪与其他量刑情节不同,其主要来源程序法。由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简化了法庭审理的程序,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因此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需要注意的是,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不认罪而当庭认罪的不影响对该量刑情节的适用。犯罪嫌疑人当庭不认罪,庭审结束后自愿认罪的由于没有简化审理程序、节约司法资源,一般不能认定当庭自愿认罪。第二,认罪的程度只要求犯罪嫌疑人承认
-
当庭自愿认罪与坦白有何区别重庆在线咨询 2023-11-30承认犯罪行为时间不一样:坦白情节一般在庭审之前(比如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自愿认罪一般在法庭上(也可能在庭审之后。犯罪嫌疑人当庭不认罪,庭审结束后自愿认罪的由于没有简化审理程序、节约司法资源,一般不能认定当庭自愿认罪。
-
当庭自愿认罪的判决是什么意思?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6-141、认罪须在当庭。 2、认罪的程度只要求犯罪人承认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 3、认罪的内容:只要求犯罪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要求承认指控的罪名。
-
共同犯罪中主犯的认定与认定自首的关系是怎样的主犯自首认定的区别海南在线咨询 2022-03-05正确认定共同犯罪人的自首,关键在于准确把握共同犯罪人“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范围。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各种共同犯罪人自首时所要交代的“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范围,与其在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和具体分工是相适应的。 1.主犯应交代的犯罪事实的范围。主犯可分为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前者包括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以及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后者是指除首要分子外其他在共同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