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案件如何处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7 08:25:53 468 人看过

一、对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案件如何处理

1、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抗诉书后一个月以内立案。

2、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1)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

(2)按照抗诉书提供的住址无法向被抗诉的原审被告人送达抗诉书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以内重新提供原审被告人的住址;逾期未提供的,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

(3)以有新的证据为由提出抗诉,但未附相关证据材料或者有关证据不是指向原起诉事实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以内补送相关材料;逾期未补送的,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二条

二、什么是审判监督程序

(一)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再次审理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有如下特点:

1、审判监督程序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监督的一种方式。

2、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理由具有法定性。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定原因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并且应经法定部门审查决定。

3、根据审判实践,只经过第一审法院审结的案件,无论是自行再审或指令再审,都适用第一审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二)审判监督程序,对于纠正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错误,切实保障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有效地监督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监督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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