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7 11:15:18 340 人看过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这一范围同时决定着司法机关对行政主体行为的监督范围,决定着受到行政主体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讼的范围,也决定着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综上,如果认为行政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财产权的话,那么受害人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但法院是否受理,还需要看具体是否满足案件受理的条件。

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方式有哪些?

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方式如下:

1.列举式,是指由成文法和判例法明确规定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诉讼和不能提起诉讼的范围。

2.概括式,是由成文法明确规定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一个基本的抽象标准。

3.结合式,是在一国的行政诉讼法中同时采用列举式和概括式来划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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