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会受到行政处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3 10:38:00 439 人看过

一、什么情况下会受到行政处罚

有以下情况的,会受到行政处罚:

1.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2.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3.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行政处罚时效是如何计算的

行政处罚时效的计算是: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为2年。在违法行为发生后2年内未被行政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行政处罚立案原则

行政处罚立案需要遵循如下原则:

1.法定原则

处罚依据、主体、实施处罚的职权、处理程序是法定的。

2.公正公开原则

处罚公开原则就是指行政处罚立案的依据、过程及结果必须公开。

3.一事不再罚原则

行政主体对行为人的第一个处理尚未失去效力时,不能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给予第二次处理,除非第二个处理是对第一个处理的补充、更正或者补正。如果第一个处理违法不当,行政主体应当先撤销,再重新处理。如果第一个处理合法正确但未达行政目标,行政主体应充分考虑信赖保护原则,必须撤销的,应依法给受损失的相对人一定的补偿。

4.处罚追究时效

自违法行为终止之日算起,二年内未追究责任的不再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n(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n(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n(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n(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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