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23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这就是第二审程序中全面审查的原则。其内容包括:
1.既要对原审法院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正确进行审查,又要对其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进行审查。
2.既要对上诉或抗诉的部分进行审查,又要对未上诉或抗诉的部分进行审查。
3.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即既要对已上诉的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又要对未上诉的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既要对被提起上诉或抗诉的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又要对未被提起上诉或抗诉的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概言之就是应对共同犯罪中的所有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
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布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4.对于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即不仅审查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还要审查刑事诉讼部分,以便正确确定民事责任。如果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并无不当,第二审人民法院只需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作出处理。如果第一审判决附带民事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以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抗诉。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送监执行的第一审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在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未审结之前,可以暂缓送监执行。
根据司法实践,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审查包括对案卷材料的程序性审查以及对案件的实体性审查。
程序性审查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上诉、抗诉的案卷,应当审查是否包括下列内容:
1.移送上诉、抗诉案件函;
2.上诉状或者抗诉书;
3.第二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8份(每增加1名被告人增加1份);
4.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包括案件审结报告和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
如果上述材料齐备,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收案;材料不齐备的,应当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及时补送。
实体性审查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审查下列主要内容:
1.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证据之间有无矛盾;
2.第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
3.在侦查、起诉、第一事程序中,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
4.上诉、抗诉是否提出了新的事实和证据;
5.被告人供述、辩解的情况;
6.辩护人的意见以及采纳的情况;
7.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裁定是否适当;
8.第一审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意见。以上内容审查后,应写出审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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