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7 14:32:54 394 人看过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员工如果是主动辞职的一般是不能获得经济补偿的,但如果单位为其提供了专业的岗位的专业性培训或者是深造等,是有权向员工要求相应的赔偿的,赔偿的金额按照合同违约金进行计算,最高不超过总金额的百分之三十,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向法院提起申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公司辞退的经济补偿金,应当由按照以上法律规定的标准来进行处理,当事人在被用人单位辞退后,可以要求支付赔偿金,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则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来对相关情况进行认定,也可以直接起诉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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