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为某供销社职工。2000年,韩某为资助子女做生意,曾向供销社借款6000元,一直未归还。2004年,韩某退休,供销社多次向其催要欠款,均被韩某以种种理由拒绝偿还。、经供销社领导研究决定,从2006年7月起,停发韩某部分养老金,用以清偿所欠供销社借款.。韩某由于部分养老金被停发,多次找到供销社领导,要求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遭到拒绝。韩某认为供销社的做法违反《劳动法》,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律师点评
本案主要涉及的是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以下简称退休金)的发放问题。退休金在性质上是一种社会保障费,退休金的直接作用是妥善安置退休劳动者的生活,使他们愉快地度过晚年,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正是鉴于养老金的上述重要作用和与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生活的密切关系,国家一再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强调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劳动法》第73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享受社会,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死亡后,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这里的社会保险包括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辽宁省劳动的复函》明确指出: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讲话精神及《企业职工基本养保险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统筹范围内的全部退休员的基本养老金,从1998年6月1日起确保按时足额发放,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必须按时足额发放。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是法律的一项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不能以任何理由克扣、挪用退休人员的养老金。
本案中,韩某所在单位某供销社以韩某拖欠单位借款未由,扣发韩某的部分养老金的做法,虽然情有可原,但违反了《劳动法》和相关规定,是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韩某长期拖欠单位借款,在单位多次催要的情况下,以种种理由拒不归还,侵犯了所在单位的合法权益,某供销社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予以解决,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不能以扣发韩某养老金的方式进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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