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是对传统知识产权如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以外的其他知识产权,进行的兜底规定,主要有侵犯商业秘密、虚假宣传等,这些属于知识产权范畴。
相关法律知识:
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六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第七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第十二条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十五条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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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是什么新疆在线咨询 2022-07-11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拢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这里所说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三种 一、商业假冒行为 是指经营者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故意在自己生产、经营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上做与他人之商业标记相同或者相似的商业标记,使其生产、经营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与被假冒之经营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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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什么是不正当竞争广东在线咨询 2022-07-19包括商品主体混同行为,表现为三种情形: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还包括商品虚假标示行为,也表现为三种情形: 1)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2)伪造产地,对商品原产地、商品来源或出处进行虚假表示; 3)对商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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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影响河北在线咨询 2022-05-23一是从法律调整的范围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其他知识产权法对某些行为共同进行了规范,形成了法律竞合。例如,注册商标同时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的保护对象;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可同时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 二是从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看,《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提供附加保护。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已有专项立法的情况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要意义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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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怎么规定的香港在线咨询 2022-06-29单行的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并不存在一个谁挤占了谁的位置的“关系”问题,而是后者(或后者的一部分内容)对前者如何给予补充的问题。例如,现行的专利法(要求受保护客体至少具备“三性”)、商标法(要求受保护客体至少具备“识别性”)、版权法(要求受保护客体至少具备“独创性”),是某种相对的“强保护”;但从范围上看,这些保护要件限制了客体的范围,决定了它们均属于某种“窄保护”。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是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