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业困难人员范围
(一)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是指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是指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的人员;
(三)单亲家庭:是指单独作为未成年子女法定监护人的父亲或母亲;
(四)夫妻双方均失业:是指夫妻双方均失业的人员;
(五)城镇家庭零就业和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城镇家庭零就业是指2人及以上的城镇居民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家庭中的人员;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是指有劳动能力和转移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未从事二三产业,也未从事高效农业,2人及以上、经当地扶贫部门按规定确认的农业低收入家庭中的人员;
(六)特困职工家庭:是指经市总工会认定的“建档特困职工家庭”中的人员;
(七)残疾人:是指持有《残疾证的人员;
(八)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被征地农民:是指2009年1月1日起土地被国家征用,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人员;
(九)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是指2009年1月1日起登记失业,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人员;
经营性、投资性收入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不动产所获得的收入,主要包括房屋、车辆、土地租赁流转等。
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本人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申请,填写《南京市就业困难人员登记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登记表”),并分别情况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提供年检合格的《南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2.单亲家庭:提供离婚、丧偶及抚养未成年子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夫妻双方均失业:提供《结婚证及夫妻双方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提供家庭成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及低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特困职工家庭:提供“建档特困职工家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残疾人:提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7.被征地农民:提供征地安置(保养)协议书。
(二)社区(村)核实。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受理、核实相关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公示三天;如无有效投诉,在“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于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街道(镇)劳动保障所。
(三)街道(镇)审核。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对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上报的材料予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登记表”上签署意见,于二个工作日内报区(县)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四)区(县)认定。区(县)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审核上报材料,于二个工作日内在“登记表”上签署认定意见,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加盖“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专用章”,记载就业困难类别;“登记表”区(县)、街道(镇)、社区(村)各保留一份,《就业失业登记证由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发还给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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