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衢州市市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九月十八日
衢州市市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意见
深化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既有利于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培育和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也有利于改善投资环境。根据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原则,现就我市市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简化审批环节
(一)规范土地出让方式
改革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推行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的市场运作形式,促使土地资源配置更趋合理。
(二)由政府部门之间的工作程序替代部分审批程序
原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程序中,开发企业受让土地使用权后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红线图,需经过立项申请、环保立项审核、取水许可申请、银行出具证明、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选址意见书申请、缴纳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等环节。改革后上述程序均改为市计委、环保、水利、规划、经委等部门的工作程序。开发企业受让地块并与市国土局签订出让合同后,凭土地出让合同向市计委申请立项,市国土局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办理土地登记发证。
原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程序中开发企业在施工图设计时要经过有关部门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环保审核、涉河建设项目审批的前置环节;开发企业在施工图设计时要经过有关部门的防雷设施设计核准、消防设计审核、人防工程设计审批、占用城市绿地审批、砍伐移植城市树木审批、工程项目绿化用地面积审批等环节。改革后上述部门各项行业性规范在市规划局牵头的规划设计方案会审会议和市计委牵头的初步设计会审会议时予以解决,并通过规划方案会审纪要和初步设计会审纪要的形式予以明确。
原开发企业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要经过有关部门核发中标通知书、审查施工单位资质、签订工程竣工档案书等审批(核准)程序。改革后上述环节均改为备案,由市建设局统一设计有关填报文书,并作为市建设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的依据。
(三)分离、剔除非行政行为
原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程序中开发企业委托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申办用水、用电、道路、项目招投标、委托工程监理以及水、电、通信、绿化、市政设计、施工等属相关单位或企业之间合约性行为的环节,不再归入政府审批范围,予以剔除。
(四)简化有关收费的手续
原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程序中,开发企业在申领市计委立项批复前需缴纳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放样单前需向有关部门缴纳水土保持规费、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规划放样费、绿化用地补偿费、白蚁防治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需向有关部门缴纳合同鉴证费、高等教育附加费、施工保险费等费用。改革后上述费用将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分两个阶段缴纳。第一阶段,市规划局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列出有关部门收取的费用清单;第二阶段,市计委在组织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时,列出有关部门收取的费用清单。上述费用统一委托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内的银行分阶段收取,开发企业凭银行缴费单即可办理相关手续。
(五)合并部门审批(核准)环节
合并原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阶段的专项验收和综合验收两个环节,改为由市计委统一组织、各有关部门参加的综合验收。市计委要与各有关部门协调好综合验收的时序,并制订综合验收的实施办法。
二、明确审批程序
(一)年度房地产开发用地计划的确定和土地出让准备
1、市计委为主,会同市国土局、建设局、规划局共同确定年度房地产开发规模和结构,报市政府审定后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
2、市国土局牵头,会同市计委、建设局、规划局共同制订年度房地产开发用地计划。
3、市国土局、规划局、建设局、环保局、计委、消防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地块出让准备工作。
(二)计划内开发地块的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及有关手续办理
1、市国土局拟订开发地块的出让计划,报市政府审批。
2、市国土局依法做好出让前的各项报批手续。
3、开发企业在受让地块后,与市国土局签订出让合同,市国土局收取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报批、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土地登记发证,市计委负责办理立项申请手续。
(三)市规划局组织建设项目规划方案会审
1、市规划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开发企业在完成规划方案设计后报市规划局审查。
3、市规划局在申报材料齐全情况下召开规划方案会审会议,市建设局、环保局、水利局、气象局、人防办、电力局、电信公司、消防等部门和单位参加,并形成规划方案会审纪要。
(四)市计委组织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会审
1、初步设计会审资料齐全。
2、市计委牵头,召集市建设局、环保局、气象局、人防办、消防支队等部门召开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会审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3、市计委对项目初步设计给予批复。
(五)开发企业向市规划局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已完成施工图设计、审查。
2、已按规定向银行缴付有关税费。
3、市规划局在资料齐全情况下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开发企业向市建设局申领施工许可证
由市消防部门进行消防核准,市建设局在资料齐全情况下核发施工许可证。
(七)开发企业向市建设局申领预售许可证
1、开发企业申请办理房屋预售登记。
2、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3、开发企业向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市国土部门备案。
(八)市计委组织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
1、市计委牵头,市建设局、规划局、电力局、水利局、气象局、人防办、环保局、消防支队等部门参加综合验收。
2、综合验收合格后,由市建设局房管处进行产权产籍确权。
三、强化监督管理
(一)进一步加强年度房地产开发规模和用地出让计划的管理。为加强政府对房地产供地市场的调控,避免发生无序、多头供地,由市计委牵头,根据房地产市场需求,在每年年初确定房地产开发规模;由市国土局牵头,根据年度房地产开发规模,拟定年度用地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市国土局根据年度用地计划分期分批出让土地,房地产企业依法受让土地。
(二)进一步完善设计方案招标和建设项目招投标制度。积极推行设计方案招标制度,使建设项目的设计水平不断提高。加强建设项目招投标制度,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等办法,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三)严把设计方案规划会审和初步设计会审关。各有关部门在简化审批环节的同时,务必要落实各部门的行业规范,确保开发项目质量合格、环境优美、配套齐全。
(四)规范和整顿物业管理公司,促进物业管理的专业化,提高房产住宅维护质量。
(五)强化竣工综合验收制度,确保各专业部门的行业规范落实到位,促使合格商品房进入市场。
四、规范审批、改善服务
(一)改革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审批,按照市政府的要求统一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实行一门受理、一条龙服务。
(二)实行承诺服务制。各有关部门必须按照政务公开及审批制度改革确定的要求,公开每个审批事项的内容、依据、条件和办理时限,并按时办结。
(三)实行审批责任追究制。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不按有关规定和承诺办理的,申办单位可随时向市行政服务中心投诉,追究办事人员及有关部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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