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迁移、损坏县管水利工程设施,占用影响县管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项目。
二、办理材料
原件
原件
原件
原件/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本行政许可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南雄市行政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作出审查结论。
4.决定。经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通过,出具批文;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南雄市行政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南雄市雄东路一号大润发四楼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南雄市水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修正)()
第二十五条占用国家所有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人为造成农业灌溉水量减少和灌排工程报废或者失去部分功能的,必须经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负责兴建等效替代工程,或者按照兴建等效替代工程的投资总额缴纳开发补偿费,专项用于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开发项目和灌排技术设备改造。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关于发布的通知》(1995年)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必须事先向有管辖权的或管理权的流域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经审查批准后,发给同意占用的文件,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修正)()
第二十四条因建设需要迁移水利设施或造成水利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有管辖权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补救措施或按重置价赔偿;影响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维修费用。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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