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一房二卖的依据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6 10:13:01 101 人看过

一、认定一房二卖的依据

认定一房二卖的依据是在与他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的情形下,将房屋再次出卖给第三人,并签订房屋买卖协议。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一房二卖的解决方法

1.未交付的,先登记者优先。

2.两者都没有办理预估登记且未交付的,先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的优先。

3.签了合同均未办理登记的,先占有者优先。

4.两者都没有办理预告登记且未交付的,先付款者优先。

5.两份合同先后签订,先交付者优先,未交付的先登记者优先。

《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三、一房二卖有什么特征

1.在前后两个房屋买卖合同中,房地产开发商存在违约或欺诈,而第一买受人一般无过错,第二买受人可能是被欺诈,也可能存在主观恶意。

2.房地产一房二卖的行为必然导致买受人利益受损,一方买受人的债权得不到实现。

3.商品房的一房二卖的主体是特定的,即销售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的一房二卖中,要出售房屋的是房地产开发商,而受让方则可以是任何自然人、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

4.商品房一房二卖中房地产开发商与不同买受人签订的两个合同中,标的是具有特定性的物,是以同一房屋为标的签订的两个买卖合同,同时存在两个债权,但不能并存两个物权,这才会引起房屋所有权的归属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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