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行为确定力是什么意思
行政行为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其内容非以法律程序不得随意变更的效力。这主要体现在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双向约束上。
1.对于行政主体,非依法定程序和理由,不得随意撤销、变更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即使该行为存在瑕疵;
2.对于行政相对人,必须服从行政行为的内容,不得随意拒绝、抵抗或改变。
二、公定力的基本概念
1.公定力,即行政行为的公信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使存在瑕疵,在未经法定程序撤销或确认无效之前,仍被推定为合法有效,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予以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
2.公定力是一种假设的、推定的、暂时的法律效力,自行政行为成立之时即产生,且对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具有拘束力。
3.需要注意的是,公定力原理的例外是无效行政行为,即对于明显且重大的违法情形,行政行为将不具备公定力。
三、公定力的意义与运用
公定力原理在行政法中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公定力原理是支持行政行为确定力的前提。
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确定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这种确定力对于维护行政行为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保障行政管理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2.公定力原理是“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的理论基础。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在诉讼期间,除特定情形外,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这一原则体现了对公定力的尊重和维护,有助于保障行政行为的顺利执行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3.公定力原理在处理行政行为作为先决条件的民事纠纷时也具有重要作用。
在实践中,当行政行为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确认、裁决等问题时,如何处理相关民事纠纷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公定力原理为处理这类问题提供了一种思路和方法,即尊重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同时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理民事纠纷。这有助于平衡行政权与民事权利的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综上所述,公定力是行政行为效力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行政行为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保障行政管理的连续性和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在处理相关民事纠纷时,也应充分考虑公定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六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n(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n(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n(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n(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n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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