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变更可撤销时效是多久
可变更可撤销时效是一年,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该一年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可以适用“中止”、“中断”,也不可以延长。具体来说,对于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可变更可撤销婚姻需要公证吗
变更离婚协议需要公证。变更协议的标准:
1.如果两人已在民政局领取离婚证,离婚协议已在民政局备案,离婚协议就不可以修改;
2.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补充或变更离婚协议的内容,但无论是补充名称或者变更,双方都需要签字同意,公证也是如此,必须双方同意才可以有效。
三、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哪些
1.重大误解。这是指因认识错误实施的行为。基于错误认识的行为,行为人的表意虽然是自愿的,但却是违背本意的,所以该行为属于得撤销行为。重大误解,在主观上是属于过失,如果是基于故意,那就构成欺诈了。
2.显失公平。显失公平行为是指民事行为效果明显违背公平原则的行为。对于民事行为达到何种程度算显失公平,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
3.乘人之危。
4.欺诈、胁迫。欺诈、胁迫的要件,前文已述。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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