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的法律概念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5 13:00:12 335 人看过

有下列特征:

1.保管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门从事保管业务的人。

2.仓储合同的标的物须为动产。

3.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不要式合同。

4.仓储合同诺成合同。

5.仓储合同存货人货物已交付或行使返还请求权以仓单为凭证。

仓储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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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规定:

a.仓储合同为诺成、有偿、双务合同。

b.标的物必须是动产,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提取:

a.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b.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

c.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d.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3.可转让: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零九条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限;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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