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牵连犯处罚原则的十五条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4 19:04:18 460 人看过

牵连犯处罚原则是从一重处断原则以及数罪并罚原则。1、牵连犯在形式上和实质上均为数罪;2、对牵连犯实行并罚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牵连犯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与无牵连关系的数个完全独立犯罪相比没有根本差别;3、对牵连犯实行数罪并罚符合我国刑事立法精神和发展趋势;4、对牵连犯实行并罚有助于摆脱理论困境、解决司法难题;5、对牵连犯实行数罪并罚是实现我国刑法目的必然要求。

《刑法》条文规定的牵连犯处罚原则

牵连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涉及。构成牵连关系有很多种可能。刑法分则中对个别牵连犯规定的处罚原则,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这些规定也不是适用统一的处罚原则,而是既有从一重处断又有数罪并罚。

第一种规定:从一重处断原则。例如《刑法》第399条第3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385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徇私枉法罪与受贿罪或枉法裁判罪与受贿罪构成牵连犯,要从一重处断。

第二种规定:数罪并罚原则。如第157条第2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277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即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构成牵连犯,实行数罪并罚。

类似的规定还有一些。这些牵连犯的特例,法官在具体定罪量刑时可以直接适用,不会有太大争议,而实践中还存在大量的《刑法条》文未提到的牵连关系,该适用什么处罚原则就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牵连犯的构成条件包括犯罪行为必须有多个,犯罪行为之间必须有牵连的关系等条件,牵连犯的牵连处罚原则包括从一重处断的原则还有数罪并罚的原则等,都是在判处牵连犯中应该遵循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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