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因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占用城市绿地的;
2、征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3、由城市规划部门按照调整城市规划的原则,补偿同等面积同等质量的绿地。
二、办理材料
提交A4纸,加盖单位公章。
规划局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市政工程审核书》、工程红线图,或其他职能部门对涉及占用绿地的工程批复,证明文件验正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用CAD绘制,A3或A4纸,图上标注所对应位置及绿地长度、宽度、面积等信息
提交A4纸,加盖单位公章
证明文件验正本,提交复印件A4纸,加盖单位公章。
A4纸,加盖单位公章
提交A4纸,并标注名称
营业执照内要事先增加相应许可经营项目,证明文件验正本,提交复印件A4纸,加盖单位公章
委托书提交原件,身份证提交原件验证,复印件提交A4纸,加盖单位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高新区、清城区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不计入承诺时限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清城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城综局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1个工作日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6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到清城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城综局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清城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城综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1个工作日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6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清城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城综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清远市新城六号区广清大道113号清城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城综局窗口
五、办理时限
7(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综合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第一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1项、降低标准5项。
第一条?(一)对《关于免征中央?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通知》(粤财综〔2014〕89号)已明确免征省级收入的23项国家规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含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详见附件),自2016年4月1日起,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等6市一并免征其市县级收入;自2016年10月1日起,其他市免征其市县级收入。(二)对省定11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在粤财综〔2014〕89号文规定免征其中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试费、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工本费、劳动合同文本费、职业病诊断及鉴定费、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等5项省定项目省级收入的基础上,从2016年4月1日起,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等6市一并免征其市县级收入,同时对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绿化补偿费、恢复绿化补偿费、船舶排筏过闸费和专利纠纷案件处理费等其余6项省定项目,同步免征其省级及市县级收入;从2016年10月1日起,其他市县也按上述规定实施,全面实现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
第三条?收取恢复绿化补偿费。根据《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收取的恢复绿化补偿费有以下两种形式:1、固定占用绿地恢复绿化补偿费。因建设需要并经批准占用城市绿地的,按照占用绿地的同等面积、同等质量收取恢复绿化补偿费。其收取标准按上述绿化补偿费公式执行,但绿化建设费按恢复绿地的实际费用收取。建设单位在缴交同一项目的恢复绿化补偿费后,所占用的绿地面积可视同该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面积。2、临时占用绿地恢复绿化补偿费。因建设需要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收取恢复绿化补偿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4年修正)(2000年)
第十五条城市绿化规划、城市各类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经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和城市各类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设计方案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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