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大龄妇女赵某怀孕8个月胎死腹中,涉事医院承担责任么?朗慧医疗律师精典案例。
内容:
2015年7月,大龄妇女赵某发现自己有了身孕,自己喜悦,全家跟着高兴,企盼着小生命早日到来。为了保证母子安全,孕妇在省城三甲医院妇产科办理了定期检查及生产手续。然而让人没想到的是,婴儿临近出生一个月时,胎死腹中。孕妇一气之下,聘请医疗律师把医院诉讼到法院。
朝阳区人民法院认定,赵某因停经31周、双下肢水肿1周、加重2天于2016年2月16日到三甲医院就医,诊断为“晚期妊娠、妊娠糖尿病、妊娠高血压疾病”,经给予降糖、降压对症治疗后于2016年2月23日办理出院,出院医嘱为“诺和锐特充6单位,三餐前皮下注射,来得时6单位睡前皮下注射,监测指尖血糖,密切注意血压及血糖变化,定期产检,病情有变化随诊。”2016年3月10日,赵某到三甲医院就医,诊断“晚期妊娠、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妊娠合并糖尿病”,住院6天办理出院。2016年3月31日,赵某再次到三甲医院就医,入院诊断“死胎、妊娠期糖尿病、重度子痫前期…”,同年4月1日行“剖宫取胎术”,2016年6月15日出院。赵某共计住院89天,支付住院医疗费10,670.16元。
诉讼中,赵某的辩护律师及时申请了诉讼鉴定,经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办公室委托吉林立民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鉴定所作出《吉立民司鉴所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三甲医院在被鉴定人赵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行为,此医疗过失行为与被鉴定人赵某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主要因素。被鉴定人赵某胎儿死亡相当于七级伤残。”三甲医院交纳司法鉴定费8,400.00元。赵某对此司法鉴定书无异议,三甲医院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
法庭上赵某的辩护律师认为,原告按医嘱多次到被告处检查,但被告并未建议原告及时住院治疗并采取有效的治疗措施导致原告错过了治疗的最佳时期。2016年3月31日,原告再次到被告处治疗,经检查胎儿无胎心,被告对其采取剖腹的方式取出胎儿,而这种治疗方案并不合理,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讼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合计223,188.28元,按照责任比例为133,912.9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0元,合计153,912.97元。
三甲医院辩称,医院对患者已经尽到了早期发现早期治疗的各项义务,医院的诊断是正确的,诊疗行为符合相关规定,没有任何过错。医院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原告的诉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
经审理,法庭确认了原告医疗律师的观点认为:被告三甲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在为赵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行为,且与赵某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赵某现已评为七级伤残,三甲医院对赵某的损害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赵某主张三甲医院按照60%的比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予以支持。法院判决:被告三甲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赵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代理费合计162,215.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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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律师:15714305317
原创作者:韩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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