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法犯罪所得如何追缴?
1、违法犯罪所得一般由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追缴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2、犯罪所得可能的追缴流程如下:
(1)申请的提出
应由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市一级检察院,向对应的中级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如被告人系在审理过程中死亡的,原审理法院也可受理申请。
(2)法院审查、受理
法院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在7日内审查完毕,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在十五日内发出公告,公告期为六个月。公告范围:应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或法院的官方网站予以刊登,并在法院公告栏张贴、公示。如法院已掌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联系方式的,应直接告知并记录在案。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
上述人等应在公告期内申请参加诉讼,可以委托代理人。其他厉害关系人是指对申请没收的财产主张所有权的人。
(4)审理
公告期满后,法院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根据不同情况,法院会作出没收或驳回申请的裁定。
(5)终止审理情形
在审理没收违法所得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归案的,应当终止审理。
(6)不服没收或驳回申请裁定的救济:
①对没收财产的裁定不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提起上诉;检察院对驳回申请的裁定不服的,也可以在五日内提出抗诉。
②没收违法所得的裁定生效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到案并提出异议的,法院应视情形不同分别处理:原裁定正确的,予以维持;原裁定确有错误的,应撤销原裁定,对涉案财产一并作出处理。
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已生效的没收违法所得裁定。
二、犯罪行为连续状态如何认定?
1、犯罪行为连续状态的认定方法为,判断犯罪行为达到既遂状态之后,自一定的时间内是否继续实施了该犯罪行为。
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行为人的某种犯罪行为达到既遂状态后,在一定时间内其犯罪行为处在一种不间断的持续状态。继续犯是一个犯罪行为侵犯的是同一个权益,触犯的是一个罪名,是实质意义上的一罪。
2、继续犯具有如下特征:
(1)继续犯必须是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危害行为的犯罪。所谓一个危害行为,是指主观上出于一个犯罪故意,为了完成同一犯罪意图所实施的一个犯罪行为。如果行为人实施了数个危害行为,则不构成继续犯。
(2)继续犯是持续地侵犯同一或相同直接客体的犯罪。
(3)继续犯是犯罪行为及其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
(4)继续犯必须以持续一定时间或一定时间的持续性为成立条件。
三、犯罪成立之日怎么判断?
1、犯罪行为终了并且产生了具有因果关系的法益侵害结果之日,就是犯罪成立之日。
犯罪构成存在两种标准,即以既遂为标准和不以既遂为标准。当前我国的通说观点犯罪成立应当以既遂为标准,即当犯罪行为终了并且产生了具有因果关系的法益侵害结果时,犯罪成立。
2、由于《刑法》对各种犯罪规定的构成要件不同,因而认定犯罪成立的标准也就不同。
(1)对不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来讲,实施行为之日就是犯罪成立之日;
(2)对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而言,危害结果发生之日才是犯罪成立之日。
(3)而在共同犯罪的场合,应以共犯人中最终的行为终了之时,起算对所有共犯人的追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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