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在我区提出正式设立申请:
(1)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办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且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2)名称须经南山区民政局预先核准通过(名称格式:深圳市南山区+字号+培训中心或培训学校)。(2)场地符合①培训中心教学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开展青少年课外辅导的不少于400平方米;培训学校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②租赁合同须经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备案;租赁期不少于3年;场地用途不能为厂房或住宅;开展青少年课外辅导的,楼层不高于5层,培训对象全为小学生的不高于4层。③租赁合同须附产权证明或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④须取得用于成人(青少年)培训用途的消防合格证明材料。
(3)人员符合①应当正式设立理事会或董事会形式的决策机构;理事会或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不少于5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设理事长或董事长一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理事会、董事会成员。②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校长担任;须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③校长:校长只能在一所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任职;要求具有教师资格证并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④专任教师:培训中心专任教师不少于5人、培训学校专任教师不少于10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20%以上;开展青少年课外辅导的培训机构具备中、小学教师资格证的教师不低于50%。⑤财会人员:要求具有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4)培训中心流动资金不低于5万元、培训学校流动资金不低于20万元;培训中心教学设备总值不少于10万元、培训学校教学设备总值不少于30万元;培训学校有满足体育活动需要的运动场地和体育器材。
(5)有教育培训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开展青少年课外辅导的,要有教育教学以及安全管理专项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安全主任。
(6)教育培训机构的分教点,按不低于培训中心设置标准设置。
二、办理材料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原件1份。
原件1份。
举办者是法人的(即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应提交法人资格的证明文件;举办者为公民个人的,提供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5人以上(奇数)签名;举办者签名,举办者为单位的盖公章。
原件
验原件,收复印件。
验原件,收复印件。
消防验收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要求提供: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③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
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原件1份。
验原件,收复印件。
验原件,收复印件。
验原件,收复印件。
验原件,收复印件。
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市分厅南山分厅窗口提出申请,根据提示准备申请材料,自愿选择到窗口或邮寄申请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申请进行预审。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受理审查过程中,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作出核查结论。
4.决定。批准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作出审批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不合符审批条件的,不予通过。
5.领取结果。申请人自愿选择自取或邮寄的方式领取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收件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一次性告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受理审查过程中,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作出核查结论。
4.决定。批准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作出审批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告知申请人具体理由和权利救济途径。
5.领取结果。申请人自愿选择自取或邮寄的方式领取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南山区滨海大道辅路3001号深圳湾体育中心南山区行政服务大厅。(深圳湾体育中心东南侧独栋楼房)
五、办理时限
66(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深圳市南山区教育局(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10年)
第八条民办学校的设立,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实施本科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二)实施师范、医药类以外的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高级中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四)实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五)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技工学校,由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审批。
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设立申请,由负责审批高层次学校的审批机关统一受理,并征求其他层次审批机关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
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
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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