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0:43:22 62 人看过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2号)精神,切实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内容及责任单位

(一)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进城就业等方面的不合理限制及歧视性规定,制定扶持政策、规范发展劳务派遣组织。责任单位:省政府法制办,西宁市人民政府、海东行署。

(二)进城就业农民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期间,在入学条件等方面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不得额外收取费用。责任单位:省教育厅,西宁市人民政府、海东行署。

(三)结合城镇户籍制度改革,放宽进城就业农民的落户条件。责任单位:省公安厅。

(四)研究进城就业农民的住房问题。责任单位:省建设厅。

(五)进一步提高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程度,为农民工进城就业提供职业介绍、培训、管理和维权等一系列配套服务。责任单位: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省农牧厅,西宁市人民政府、海东行署。

(六)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维权服务工作。责任单位:省司法厅,西宁市人民政府、海东行署。

(七)财政安排专项经费扶持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责任单位:省财政厅,西宁市人民政府。

(八)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对拖欠问题突出的单位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责任单位: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西宁市人民政府。

(九)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及时处理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责任单位: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西宁市人民政府、海东行署。

(十)依法维护农民工的权益。责任单位:省总工会,西宁市人民政府、海东行署。

(十一)做好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将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并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单位: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西宁市人民政府、海东行署。

(十二)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重点打击职业介绍领域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加强对民办职业中介机构的规范管理,引导和规范自发形成的零工市场。责任单位: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西宁市人民政府、海东行署。

(十三)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责任单位: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西宁市人民政府、海东行署。

(十四)定期开展以“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为主题的普法宣传活动,增强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和农民工依法维权的意识。责任单位: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政府法制办,西宁市人民政府、海东行署。

二、工作要求

(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牵头全盘负责协调整体工作,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协调落实工作进度,汇总工作情况并及时报告省政府。各项工作的具体责任单位,要积极配合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工作,结合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将工作进展情况等相关信息,及时报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各地区、各责任单位,特别是西宁市政府和海东行署,要进一步提高对此项工作的认识,认真按照国务院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把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作为重要职责,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三)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建立综合治理、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对分解的工作任务,要制定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贯彻意见或实施方案。要认真总结经验,注意把握好工作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将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和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四)省政府督查室要抓好督办落实工作,及时以督查专报的形式跟踪督查工作进展情况和反馈工作动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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