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载股权的公司亏损看买卖双方议价,只要双方认可价格就可以,与公司是否亏损无必然联系;股权转让价款低于成本的亏损是由出让方(原股东)承担的。股东只有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才可以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在建工程对股权转让定价的影响—股权转让中的纳税筹划
企业并购中的税收筹划(二)——
一、实际案例
1、背景
乙公司是一个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有限公司,它在某地取得一个项目的建设资格后即投资500万元在当地成立全资子公司丙有限公司,成立后450万元以借款的形式抽回。在建设过程中形成的资产,在乙公司名下的有:市政建设特许经营权支出200万元;管线设施等在建工程支出100万元。在丙公司名下的有: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50万元。
2、收购意向
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意向,双方一致认为,此项目的价值为:特许经营权200万元,在建工程价值100万元,机器设备50万元,合计350万元,甲愿意支付给乙600万元整体收购乙公司这一项目,包括丙公司的股权及特许经营权、在建工程等。
3、法律文件
甲与乙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协议内容为:甲以600万元的转让价,购买乙在丙公司的股权;同时,乙公司协助甲公司将特许经营权、在建工程转到甲公司名下;免除乙公司与丙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关系。
4、企业财务处理
甲公司:长期投资成本600万元,特许经营权、在建工程入账无成本;丙公司其他应收款仍挂应收乙公司450万元。
乙公司:无形资产200万元、在建工程100万元、长期投资500万元,资产合计800万元;其他应付款450万元,负债合计450万元;收到的价款600万元,与资产、负债抵消后余额250万元,做投资收益。
二、问题点评
此案例中,由于没有分清甲、乙、丙三个独立法律主体的关系,导致财务、税务关系的混乱,从而导致纳税上的巨大损失。按企业目前的法律文件进行正确的财务税务处理结果应如下所示:
1、甲公司
对甲公司来说,如果短期内拟转让该项目,则600万的成本是否在股权、特许经营权和在建工程上进行分摊倒没什么实质性的影响,因为转让时总成本600万元可以在税前扣除;如果短期内并不计划转让,则由于特许经营权和在建工程没有分摊成本而不能计提折旧和摊销,因此不能享受税前扣除的利益。
对甲公司控制的丙公司来说,丙公司虚挂的不可能收回的450万元债权将来做损失处理时很难从所得税前扣除,即无法享受到450*25%=112.5万元的纳税利益。
2、乙公司
对乙公司来说,股权转让净收益为100万元(股权转让款600万元扣除股权投资成本500万元);无法支付的债务收益450万元;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合计为550万元。特许经营权200万元和在建工程成本100万元因为没有具体的处理依据不能税前扣除。如此可见,乙公司最后应纳所得税为550万元*25%=137.5万元,而不仅仅是250万元*25%=62.5万元,造成75万元的纳税损失。
从营业税角度来说,转让无形资产和在建工程,属于营业税纳税范围。本例中这两项资产都没有体现转让价,但对税务机关来说,完全有理由以一个核定价来征收乙公司的营业税,即使以帐面数来计算,也要缴纳300万元*5%=15万元的营业税。如果考虑这一因素,乙公司的净收益只剩下160万元了。
三、筹划思路
在此类案例中,必须统筹考虑债权债务问题、无形资产和在建工程等相关资产的处理问题以及股权转让价的确定问题。
1、债权债务问题。450万的债权债务应包含在股权转让价中,使得乙公司取得转让款项后归还欠丙的450万元债务,则丙公司不会因450万的损失得不到税务机关的认可而产生纳税利益损失;
2、资产问题。无形资产和在建工程的转让必须签订单独的协议,明确转让价,使得乙公司对其处理符合税务机关的要求。实务过程中,可以考虑按账面价转让,则乙公司的收入和成本都是300万元,不会增加所得税纳税负担(应当缴纳营业税。关于营业税的筹划,可以通过先投资、后转让等方式解决,本文暂不讨论)。
3、股权转让价问题。股权转让价应在综合考虑债权债务的处理和相关资产作价后确定。
在本案例中,股权转让价应定为750万元,则甲、乙、丙各方最终财务及税务处理结果为:
甲公司:购买的股权投资成本750万元,无形资产成本200万元,在建工程成本100万元,合计现金流出1050万元,其中450万元乙公司将用以归还丙公司债务,最终流入丙公司,因此甲公司合并丙公司后现金净流出还是600万元,但资产的计税成本比原来方案的600万元增加了450万元,将来将享有450万元*25%=112.5万元的纳税利益。同时丙公司正常收回乙公司的债务450万元,不存在将来纳税上的损失。
乙公司:总收入1050万元,总成本800万元(其中:无形资产200万元、在建工程100万元、股权投资成本500万元),净收入250万元,正常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可。如此处理,无形资产和在建工程成本合计300万元在税前得到了扣除,没有产生纳税损失;450万元债务正常归还,也没有增加额外的纳税负担,因此比原方案减少了75万元的纳税损失。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四条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的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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