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其目的是要把罪犯教育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监狱司法警察依法监管服刑人员,根据服刑人员改造的需要,依法组织服刑人员参加生产劳动,服刑人员还必须接受思想,文化,技术等教育。从法律规定就能够看出来,每天服刑人员大概都需要做什么。而且《监狱法》专门制定了服刑人员在监狱服刑期间的行为规范,哪些可以做,哪些不能做。
(一)接受认罪悔罪教育以及法制教育等等,前面说了刑罚的目的是惩戒犯罪和改造犯罪结合的,因此首先对服刑人员必须要接受教育,这里的教育就包括各方面的教育,当然还包括政治教育、爱国教育等等。
(二)劳动改造。积极参加劳动,通过劳动来改造自己,这点也是为了以后刑满释放后能够很好的融入社会,注意是有劳动能力的服刑人员都是必须要劳动的,如果是老弱病残的可以不劳动。这些都是属于没有劳动能力的,人性化处理是不需要劳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条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第四条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
一、服刑人员禁止的活动是什么
(一)禁止私藏现金以及刀具等等违禁物品。这类是坚决禁止的,有钱那可能导致权钱交易,有刀具那监狱再犯罪或者出逃,当然是会被禁止的。
(二)不能私自与外界人员接触,索取、借用、交换或者传递钱物。一般每个月都是可以申请一次家属探视的,这个时候可以带一些非违禁品,被监狱许可的物品可以留下,而私自与外界人员传递财物,那可能被认定是为逃避监禁做准备。
(三)会见亲属或者其它人的,也不能传递信件、现金等等物品。
(四)服刑人员是不能进行偷窃、赌博的、打架斗殴、自伤自残等等,监狱再犯罪的,那会加重处罚,重新审理新的犯罪,然后合并执行刑罚。
二、监狱服刑中如何争取减刑
监狱是根据服刑人员的改造、立功、检举等加以衡量的,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法院裁决。在没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情况下,法律规定最多可以减刑时间不超过总刑期的一半,每年可以减刑一次。
(一)一般立功的情况
一般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行为。
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重大立功的情况
重大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要罪犯(包括同案犯)的;在押期间制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在押期间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突出贡献等。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属重大立功表现: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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