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关系的认定原则和依据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9-16 05:30:22 319 人看过

根据给出的素材,抚养关系成立的条件包括:子女已年满18岁、已成年并可以独立生活、与父母之间没有法定或约定的抚养教育关系。同时,还需要满足有共同生活的事实和抚养事实持续足够长的时间。因此,只有当这些条件都满足时,才能认为抚养关系已经形成。

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可以认为抚养关系已经形成:

1.子女已经年满18岁;

2.子女已经成年,可以独立生活;

3.子女与父母之间没有法定或约定的抚养教育关系。虽然在现实中,有继子女已经成年,但继父母对其学业、事业予以照料或资助的情况存在,但父母对成年子女的这种照料或资助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抚养教育,所以不能形成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二、有共同生活的事实。单纯的给付一定钱财,而不在一起生活,继父母对继子女的生活、学习没有任何关心照顾、培养,不宜认定双方形成抚养教育关系。

三、抚养事实持续足够长的时间。对于究竟维持多长时间,法律没有统一规定。

怎 么 认 定 抚 养 关 系

根据素材2,要认定继父母子女间存在抚养关系,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生父母再婚时,继子女属未成年人;2、继父母承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抚养费用;3、抚养事实持续时间足够长。只有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才能认定继父母子女间存在抚养关系。因此,如果继父母在生活上仍对继子女照料或资助,但继父母不负担继子女的抚养教育费用,或者虽然满足了前两个条件,但抚养事实持续时间不够长,就可能无法认定继父母子女间存在抚养关系。

抚养关系是否成立需要满足多个条件,包括子女已成年并独立生活、父母与子女之间没有法定或约定的抚养教育关系、有共同生活的事实以及抚养事实持续足够长的时间。只有同时满足这些条件,才能认定继父母子女间存在抚养关系。因此,如果继父母在生活上仍对继子女照料或资助,但不符合以上任何一个条件,就可能无法认定继父母子女间存在抚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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