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没有法人代表。法人代表是公司授予行使法人权利的自然人,包括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和授权委托人。法人代表根据法律,其行为被视为法人的行为,其行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权利和义务由其所代表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征地时这些事明明不归村委会管,为啥村委会都替村民做主了?
县官不如现管,这是村里的老辈子们常说的一句俗语,也是农村老百姓们默认接受的一种生活规则。对于日常生活中的诸多事务,大家都习惯了直接把管理权和话语权交给村委会。
于是征地拆迁时,很多农民朋友也当然地认为,怎么拆、怎么补等等,啥事都应该是村委会说了算;或者即使自己不同意村委会的意见,也没权利反对。
实际上征地拆迁过程中的这四件事,还真的不是村委会说了就算。农民朋友们一定要小心,千万别因为不懂法律,把权利都托管给了别人,害得自己拿不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征地拆迁不是村委会说了算的,没有看到公告批文千万别轻易交地!
有农民朋友在咨询拆迁律师时问:
啥是征地公告?啥是征地批文?咱啥也不知道,咱也不敢问,反正就是村委会说村里的土地要征收(收回),让签字交地。
拆迁律师郑重提醒农民朋友们,无论在何种情况下,村委会都是无权以自己的名义征收农民土地的!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有权对征地进行审批的机关只有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就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所以不要说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村委会了,就是乡政府、市政府都没有这个权力对征地和农用地转用进行审批!
遇到村委会组织征地拆迁,或者来动员签字交地时,农民朋友一定要问清楚,征地公告发了吗?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出了吗?征地项目有省级政府的批文吗?如果征地拆迁仅仅是村委会组织的,农民朋友是有权利拒绝交房交地的。一定要记住,村委会是没有权利进行征地拆迁的,这是土地违法行为!
签不签字交不交地不是村委会说了就算的,农民朋友有说话的权利!
集体土地归村集体(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所以征地时村委会可以代表村民签字同意征地事宜......拆迁律师必须强调,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很多农民朋友认为这样的说法好像没什么问题,所以大家可能根本没意识到,征地拆迁时,自己一不小心就被代表、被同意签字交地了。
尽管集体土地所有权确实归集体所有,但是农村征地时,涉及到补偿的并不是只有土地所有权这一项权利,还有宅基地使用权、地上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等。
并且,村委会也不能等同于村集体,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一些重要村务,村集体意见必须通过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的形式体现,而不是村委会的一个或者几个成员能直接代表的。
例如在征地过程中,农民朋友们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有要求进行听证的权利。实践中曾出现过,村委会代表村民放弃听证,伪造经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有村民签字按手印的放弃听证的书面声明。
这明显是侵犯了村民的意见权、听证权利甚至知情权——很多农民朋友可能根本不知道有听证会这回事。
补偿怎么分配是村里说了算,不是村委会说了算!
很多农民朋友在咨询律师时,会有类似____事是村里定的这样的表述。村里的意见,原本应该是经过整个村集体(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得出的,每位村民都有参与意见的权利。
但是农村实际生活中,村里的意思往往是指代村委会的意思,好像村委会能直接代替所有村民做决定。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农民朋友们不需要因为这种想法就对村里决定的事逆来顺受。
如对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实践中征收方会直接将补偿款分配到村,再以村为单位,内部讨论确定具体的分配方案。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这个分配方案需要经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不是村委会(成员)说了就算的!
而这个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意见中,当然也包括每一位村民的意见。换句话说,农民朋友们千万不要以为自己在征地中没有话语权,你也是村里的一分子,你的意见很重要,积极行使自己的意见权也很重要!
当然,如果有农民朋友对于征地补偿分配的意见没有得到实现,而又认为村村委会最终决定的分配方案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存在侵权问题的决定;也可以针对村民委员会存在的违法问题,向乡镇人民政府举报,申请查处。这些救济权利,就需要农民朋友们自己积极行使了。
村委会没有直接拆除村民房屋的权利,别再傻傻认拆了!
农民朋友们一定要记住:
面对征收方,村委会无权代表村民直接签字;面对村民,村委会也无权代表征收方拆房拆违。征地拆迁中,无论任何时候,村委会都无权强制拆除村民的房子。
前几日拆迁律师就在文章中讲解了,依法责令被征收人交出土地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责令交地决定作出合法的情况下,还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而在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中,如果拆迁双方在规定期限内没能签订协议、完成搬迁的,也应当由地方政府协调裁决,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责令交出土地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无论如何,村委会明显没有责令交地的职权,更没有直接上手拆房的权力。
在村民日常生活中,村委会确实起着重要的协调管理作用,但是无论是广大村民还是村委会(成员)自身都不应该忘记,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而不是权力机关。
村委会是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而存在的,要为保护和实现村民权益运转和发声,永远不能背离民主二字,要充分尊重村民的意见和诉求。
如果有农民朋友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遇到村委会超越自身职权,违法组织征地、补偿活动,以征地之名行村霸之实,侵犯村民个人权益的,可以及时咨询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追究侵权违法者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四十二条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发挥全面领导作用。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应当在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实行村民自治,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并应当接受村民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一条营利法人应当设执行机构。执行机构行使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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