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以后保险公司是不会给工资的。因为治疗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支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在一年之内的,应当按照负责治疗的医疗机构的建议确定;超过一年的,由当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工伤保险的基本内容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主要有以下几种:
1、工伤医疗待遇:
(1)工伤医疗费用。治疗工伤、职业病所发生的挂号费、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目录或标准的全部费用。
(2)治疗工伤需要住院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治疗的,所需交通费、食宿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3)工伤职工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待遇,一般不超过12个月;
(4)康复性治疗费用。
(5)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
2、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0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24个月-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1-6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70%、60%,7-10级伤残职工不享受伤残津贴。
(3)生活护理费。伤残职工按照安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补助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的,由基金支付费用。
(4)经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工亡待遇: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比例发给职工生前供养的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和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的抚恤金,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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