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债权权利质权中的应收账款质押
债权权利质权中的应收账款质押是指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出质的一种质权形式。这些债权由于有一定的书面凭证作为记载而表征化和固定化了,一定程度上已经具备了物化的性质,而普通应收账款债权由于不具备类似的权利凭证作为表征,在权利的公示、权利的期限及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等要素方面仍存在不确定性。
二、应收账款质押的特征
应收账款质押的特征如下:
1.可转让性
用于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必须是依照法律和当事人约定允许转让的。如当事人在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贸易或者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基于该基础合同所产生的一切权利是不可以转让的,基础合同的权利义务只及于合同双方。
2.特定性
用于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的有关要素,包括金额、期限、支付方式、债务人的名称和地址、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基础合同的履行程度等必须明确、具体和固定化。
3.时效性
用于设定质押的应收账款债权必须尚未超过诉讼时效。诉讼时效超过,便意味着债权人的债权从法律权利已蜕变为一种自然权利。一方面,银行在选取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时应确保该应收账款债权尚未超过诉讼时效;另一方面,在融资期限内也要对应收账款债权的时效予以充分关注,及时督促出质人中断诉讼时效。
三、应收账款质押的适用条件
应收账款质押的适用条件如下:
1.仅接受现存的应收账款质押,不得以将来的应收帐款出质,即债权人在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的义务已经完全充分履行完毕;
2.仅接受全额质押,原则上不接受部分质押;
3.债权人应对应收账款拥有完整、合法、有效的债权,无其他抵质押行为。
3.用于设定质押的应收账款必须是依照法律和当事人约定允许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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