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公路建设用地范围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6:12:33 61 人看过

各郊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92)财农税字第33号《关于耕地占用税公路建设用地范围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公路建设用地范围问题的批复(92)财农税字第33号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92)豫财农税字第41号《关于耕占用税公路建设用地范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我部(89)财农税字第106号《关于统一公路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中的公路建设用地,是指公路线路占用耕地以及按规定两侧边沟(或截水沟)占用耕地。而公路沿线的堆货场、养路道班、检查站、工程队、洗车场等占用耕地,不属(89)财检税字第106号文中公路建设用地的范围,应按当地适用税额全额征收。

1992年8月10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8日 20:3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耕地占用税相关文章
  • 关于公路建设临时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公路建设临时占地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现行有关对临时占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政策规定,对因公路建设需要临时占用耕地时间超过一年,或占用时间虽不超过一年但无法恢复耕种的,应征收耕地占用税,适用税率按公路建设用地的税额征收标准执行。对占用时间不超过一年且能恢复耕种的,免征耕地占用税。国家税务总局1999.03.22
    2023-06-07
    75人看过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房地产税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城市房地产税由地税局接管以来,各区、县局在加强城市房地产税的征收管理上做了很多工作,城市房地产税的收入也有较大的增长。但是,在城市房地产税的征收管理中也反映出一些政策和征管问题。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城市房地产税的税收政策和法规,提高城市房地产税的征收管理水平,根据《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及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就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关于城市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问题我市城市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暂按全市行政区域内掌握,如果市政府作出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二、关于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义务人问题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10号文和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外字第230号通知的规定精神,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在我国境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对于中方出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资,在城
    2023-06-10
    91人看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秦始皇陵遗址公园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财税[2003]226号陕西省财政厅:你厅《关于免征秦始皇陵遗址公园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的请示》(陕财办[2003]15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批复如下:秦始皇陵历史悠久,文物价值高,在国内外影响大,保护、利用、管理好陵墓遗址,不仅十分迫切,而且非常必要。修建秦始皇陵遗址公园,不仅可以将村民和企事业单位整体搬迁,使陵区得到有效保护,而且也为民众提供了一个休闲的场所,它既是一个文物保护项目,又是一个对民众进行中国历史教育的基地,其性质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鉴此,同意全额免征秦始皇陵遗址公园建设占用耕地所涉及的耕地占用税。
    2023-06-07
    401人看过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印发《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财政税收政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市属各主管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税务分局:现将财政部(92)财综字第106号“印发《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财政税收政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以前的有关文件如与本规定有抵触者,按本规定执行。附件:财政部印发《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财政税收政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92)财综字第1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了支持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经与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国家税务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财政税收政策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要及时反映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便进一步地完善住房制度改革中的财政税收政策,搞好住房制度改革工作。附: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财政税收政策的若干规定
    2023-06-10
    210人看过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耕地占用税减免税审批程序的通知
    发布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文号:京地税农[2001]463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针对目前我市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对耕地占用税减免税审批程序掌握不一的情况,为了进一步规范耕地占用税减免税审批程序,严格执行耕地占用税政策,从严控制减免税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的暂行规定》(90)财农税字第5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将我市耕地占用税减免税审批程序通知如下:一、耕地占用税减免实行申报制度。纳税人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减税、免税范围向区县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说明申请减税、免税理由。纳税人申报减税、免税,须到区县地方税务局领取耕地占用税减免税申报审批表(样式附后),并按规定填写。二、耕地占用税减免,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执行以外,耕地占用税的减税、免税按以下审批权限进行:(
    2023-06-07
    365人看过
  • 财政部颁发《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有关具体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文号:财农税字[1990]第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我部颁发《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以后,有些省市提出一些具体问题,要求我部予以明确。为了便于各地正确贯彻执行《暂行规定》,做好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工作,现将《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有关具体问题的解答》发给你们,请结合《暂行规定》贯彻执行。附件: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有关具体问题的解答问:哪些纳税人须向财政征收机关申报减免?答:《暂行规定》第二条所称“纳税人申报减免”,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七、八条以及我部(87)财农字第206号文件规定,下列经批准占用耕地,可以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须向当地征收机关申报减免:(一)部队军事设施用地;(二)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和停机坪用地;(三)炸药库用地;(四)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用地;(五
    2023-06-07
    337人看过
  • 财政部关于大中型水电、交通工程耕地占用税问题的答复
    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文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你省湘政[1988]21号《关于大中型水电、交通工程免征耕地占用税的请示》,国务院交我部办理(国办1525)。现答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条例》规定,水电工程不属免税范围,应照章征税。二、对于公路占地,在政策上已经给予了优惠照顾,财政部[87]财农字第472号函规定,可在条例规定的适用税额范围内,按低限征收。因此,为了保证国家税收任务的完成,不宜另开减免口子。
    2023-06-07
    179人看过
  • 关于京九铁路占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答复
    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文号:湖北省财政厅:你厅鄂财农税发(1995)406号《关于京九铁路用地耕地占用税征收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关于纳税人问题,我部已在(93)财农税字第15号《复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京九铁路耕地占用税纳税人问题的批复》中作了明确规定:京九铁路用地由办理征地手续的各铁路工程单位缴纳耕地占用税。二、关于征税范围问题,我部(91)财农税字第3号文已有明确规定:铁路线路以及按规定的两侧留地和沿线车站、装卸用货场、仓库用地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税,除此之外的生产、生活用地均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临时用地请按我部(87)财农字第316号文执行。计征税额标准按照你省目前实际执行平均税额确定。三、京九铁路联络线、合九铁路用地的耕地占用税征收问题比照上述规定执行。请你厅组织力量,做好该项目税款的征收工作。如经屡催不交,按我部(88)财农税字第8号《关于银行扣缴耕地占用税拖欠税款的联
    2023-06-07
    207人看过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通知》的通知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房屋土地管理局、土地管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财综字[1995]10号文《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土地收入征收的范围:(一)土地出让预定金(二)出让地价款,包括土地使用者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支付的地价款;(三)土地收益金,包括地租;(四)土地使用费,指土地出让合同中规定的每年应收取的土地使用费;(五)其它有关收入。1.按照规定延期付款期间应当收取的资金占用费;2.土地使用者违约造成的扣缴定金;3.其他收入二、土地收入的交缴(一)土地使用者支付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用,由市、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填写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北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费》专用票据,将土地收入存入经财政局认定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在银行开设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专户。(二)市、区县财政局要在同级房屋土地管
    2023-06-10
    274人看过
  • 财政部于统一公路建设用地标准的通知
    我部1987年[1987]财农字472号文曾规定:对公路用地的耕地占用税,可在条例规定运用税额范围内,按低限税额征收。从两年来的执行情况看,这个规定总的看是符合实际的。现在的问题是各地对公路建设耕地占用税规定的标准执行不统一,对低限税额掌握不尽一致,地区间差距较大。今年10月在我部召开的耕地占用税收入分析会上,各地同志反映,税额标准不统一,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工作。为了协调税收政策,避免毗邻地区的税额过于悬殊,保证耕地占用税税收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精神,考虑到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现对统一公路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通知如下:一、我部核定各地区的平均税额每平方米在5元(含5元)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按2元计征;平均税额每平方米在5元以下的地区,每平方米按1.5元计征。二、国家在老少边穷地区,采取以工代赈办法修筑的公路,交税确有困难的,由省、自
    2023-06-10
    274人看过
  • 财政部关于对未征用的采煤塌陷占用耕地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通知
    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文号:最近,有些地方反映,1988年我部《关于煤炭企业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和《关于采煤塌陷地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对煤矿因采煤引起地面塌陷征用耕地,要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但该两个复函中均未提及对未征用的采煤塌陷占用耕地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要求财政部进一步予以明确。为了便于各地做好采煤塌陷地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现就上述问题解释如下:煤矿因采煤引起地面塌陷占用耕地,对地方造成了很大破坏,以致无法恢复耕种,实际上已经发生了占用耕地的行为。根据1988年5月31日我部发出的《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有关“未经批准而自行占用耕地的,经调查核实后,由财政部门按照实际占用面积,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规定,对未征用的采煤塌陷占用耕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我部《关于煤炭企业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和《关于采煤塌陷地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是针对能源部、山东省财政厅提
    2023-06-07
    199人看过
  • 财政部关于三线调整企事业单位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文号:[1988]财农字第29号国务院三线建设调整改造规划办公室:你办国三发[1988]7号《关于对三线调整企事业单位缓征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在河南、湖北、湖南、四川、云南、贵州、陕西、甘肃八省和重庆市范围内,对经国家批准的三线调整企事业单位,一次交足税款有困难的,经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审查批准,可以从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三年内分期缴纳耕地占用税。逾期按有关规定处理。抄送:河南、湖北、湖南、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省财政厅,重庆市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委。
    2023-06-07
    156人看过
  •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市属各房地产开发集团(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近几年来,随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房地产业得到了进一步发展,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也遇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必须及时解决。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9〕7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市具体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1.房地产开发企业接受委托代建房屋及其他工程,不需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在工程竣工验收办妥交接手续后,应按照委托方确认的结算收入,计入营业收入。2.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的资金所发生的利息等借款费用,在开发产品完工之前,必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计入开发成本。开发产品完工之后而发生的利息等借款费用,计入财务费用。3.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周转房或拆迁安置房屋时,应转作开发产品处理,并按照
    2023-06-10
    372人看过
  •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执行用药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公费医疗办公室,各大专院校,各医疗单位:根据市卫生局、劳动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的通知》(京卫公字(1997)15号)及市卫生局、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中特殊药品个人负担比例的通知》(京卫公字〔1997〕18号)有关精神,特制定如下规定,望遵照执行。一、《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中“需个人部分负担”的特殊药品,老红军、离休干部、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不与个人挂钩,医疗照顾人员暂不与个人挂钩。二、老红军、离休干部和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对治疗中需要《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以外的治疗必需的特殊用药,按管理权限采取特殊情况特殊审批的办法酌情给予解决。
    2023-04-22
    91人看过
换一批
#财税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一次性征收的税种。 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更多>

    #耕地占用税
    相关咨询
    • 关于政府征用建设用地买卖的批复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1-12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政府作出征地公告后,会对征收范围内的土地进行冻结,土地是不能转让、不能交易的,过了冻结期才能转让。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
    • 占用市郊菜地建设公路缴纳耕地占用税吗?
      安徽在线咨询 2022-11-02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r根据实际需要,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情形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 什么是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29
      一、什么是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是指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其占用耕地的面积征收的一种税。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并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1、具有行为税的特点; 2、具有税收用途补偿性的特点; 3、实行一次性征收; 4、耕地占用税以县为单位,以人均耕地面积为标准,分别规定单位税额; 5、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的确定具有较大的灵活
    • 耕地转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
      澳门在线咨询 2024-03-07
      耕地转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1、农村村民每年一次性向所属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由村民委员会在村内将申请建房村民的现居住情况及申请建房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2、审核建房申请;3、确定年度村民住宅用地范围;4、用地预审;5、用地报批;6、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7、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8、办理权属登记。
    • 财政部,XX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是哪一年
      新疆在线咨询 2022-10-31
      2003.1.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第16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