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公路建设用地范围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6: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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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郊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92)财农税字第33号《关于耕地占用税公路建设用地范围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公路建设用地范围问题的批复(92)财农税字第33号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92)豫财农税字第41号《关于耕占用税公路建设用地范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我部(89)财农税字第106号《关于统一公路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中的公路建设用地,是指公路线路占用耕地以及按规定两侧边沟(或截水沟)占用耕地。而公路沿线的堆货场、养路道班、检查站、工程队、洗车场等占用耕地,不属(89)财检税字第106号文中公路建设用地的范围,应按当地适用税额全额征收。
1992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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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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