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15:00:51 139 人看过

发文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号:苏国税函〔2008〕230号

发布日期:2008-5-27

执行日期:2008-5-27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管理工作,防范执法风险,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月供票限量的核定,原则上以纳税人的申请数量为准,满足纳税人的正常生产经营需要。

二、除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特殊规定外,主管税务机关要按核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月供票限量一次性发售给纳税人。

三、为方便纳税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月供票限量用完后需临时增加购票的,可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必要的理由或销售合同,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月供票限量的百分之三十以内,可直接由办税服务厅发票发售人员发售给纳税人。

四、纳税人连续三个月需要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申请调增月供票限量。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审核,按纳税人前三个月实际平均使用量予以调整;纳税人连续三个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实际使用量明显低于月供票限量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纳税人前三个月实际平均使用量调整月供票限量。

五、辅导期内一般纳税人的发票发售和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的增购发票管理仍按原规定执行。

各地应加强日常管理,确保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管理工作落到实处;执行中遇有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与省局流转税管理部门联系。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18日 08:2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增值税相关文章
  • 江苏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发布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苏国税发[1997]38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省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管理,规范专用发票管理的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省专用发票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程。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2)条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者外,均应当按照本规程的要求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专用发票。第三条本规程由各级国家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国税机关)组织实施。各级国税机关应当按照本规程授予的权限行使专用发票的管理职权;税务人员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专用发票管理事宜。第二章专用发票印制计划的管理第四条专用发票印制计划的编制实行由下向上逐级上报的原则。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包括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
    2023-05-03
    81人看过
  • 江苏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发布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苏国税发[1997]38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省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管理,规范专用发票管理的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省专用发票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程。关联法规: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者外,均应当按照本规程的要求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专用发票。第三条本规程由各级国家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国税机关)组织实施。各级国税机关应当按照本规程授予的权限行使专用发票的管理职权;税务人员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专用发票管理事宜。第二章专用发票印制计划的管理第四条专用发票印制计划的编制实行由下向上逐级上报的原则。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包括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下
    2023-05-03
    50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为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现印发,请组织贯彻落实,并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计划管理(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版式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版式、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确定,并将专用发票票样及时下发各地。(二)专用发票印制计划的制定1.专用发票的印制,由国家税务总局实行统一计划管理。2.专用发票的印制计划应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专用发票的印制计划每半年安排一次,印制计划上报后一般不再调整。(1)县级国税局应于每年的8月20日以前将下一年度上半年的专用发票印制计划报送地市级国税局;应于次年3月20日以前将下半年的专用发票印制计划报送地市级国税局。(2)地市级国税局应于每年的9月5日以前将所属县级
    2023-05-03
    175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四)
    1993年12月27日国税发[1993]150号(八)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九)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十)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十一)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开具的专用发票有不符合上列要求者,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第六条专用发票开具时限规定如下:(一)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二)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三)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四)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五)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际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六)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七)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023-06-07
    485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二)
    1993年12月27日国税发[1993]150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第一条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第二条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一)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二)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上述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三)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1.私自印刷专用发票;2.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3.借用他人专用发票;4.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5.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7.未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
    2023-06-07
    396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六)
    1993年12月27日国税发[1993]150号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第十三条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淮并使用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机外发票。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一)有专业
    2023-06-07
    498人看过
换一批
#财税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增值税
    词条

    增值税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更多>

    #增值税
    相关咨询
    • 关于普通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区别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4-16
      普通增值税发票和专用增值税发票区别如下:1.发票的印制要求不同:根据新的《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2.发票使用的主体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只能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使用的,只能经税务
    • 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海在线咨询 2021-12-29
      1、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 2、代开专用发票统一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开具。非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开具的代开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3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才可以由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
    • 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什么?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6-29
      1、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票。 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改革中很关键的一步,它与普通发票不同,不仅具有商事凭证的作用,由于实行凭发票注明税款扣税,购货方要向销货方支付增值税。它具有完税凭证的作用。更重要的
    • 税务局代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
      河北在线咨询 2021-12-15
      1、小规模纳税人正常履行纳税义务,经由相关税务机关批准之后,纳税人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可以通过税务机关代开相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税务部门需要将代开发票的情况整理成册以备审查。对于销卖兔税商品或者将商品及应税劳务出售给消费者以及小额销售的纳税人不允许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办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前,纳税人需要到税务局临时申报应纳税额,之后携带税务部门发放的税收缴款书到开户银行办理税款入库
    • 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区别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6-29
      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开具。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可以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普通发票(含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开具。纳税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不能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