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是刘某的死亡,白某可能还会被定性为好人。
2007年,白某在将公安机关通缉的嫌疑人刘某学扭送公安机关途中,嫌疑人猝死,改变了白某的人生轨迹。去年,因非法拘禁白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白家人认为,扭送嫌疑人是见义勇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刘家人则认为,应判处扭送人白某等人故意伤害致死罪。
昨天下午,此案终审落下帷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缘起
合作伙伴反目成仇
白某,今年39岁,家住巩义,被逮捕前是巩义市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的董事长。
刘某学,同样是巩义人,年过半百。
二人恩怨由来已久。
2005年11月,白某以其父名义投资400万元入股刘某学所有的巩义市五七化工厂。入股后,因生产经营、分红等问题,白某与刘某学发生矛盾,双方屡有纠纷。
2007年9月9日,刘某学因涉嫌犯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该年10月13日,刘某学被沁阳市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沁阳市公安局于2007年11月7日将刘某学上网追捕。
白某从沁阳市公安局得知该消息后,曾通过关系上网查询,确认了刘某学被上网追捕的事实。
此后,白某便积极打探刘某学的行踪。
2007年11月12日,白某在省民爆局遇见刘某学,二人还发生了争执。
2007年12月下旬,当白某听说刘某学在宜阳市某化工厂后,即带领巩义市公安局干警前往该化工厂抓捕刘某学未果。
案发
嫌疑人被扭送途中猝死
2007年12月29日下午,当白某得知刘某学当天下午要从北京返回的消息后,遂指派其职工康文庆、孙现举、李剑鹤等7人分乘两辆轿车,到京珠高速新乡段等候刘某学。
发现刘某学所乘车辆后,白某于23时55分向巩义市公安局报警,该局指令刑侦一大队一中队副队长刘帅萌等人出警,刘与白取得联系,让康等人跟着刘某学的车即可。
康等人所乘两辆车一前一后尾随刘的车辆,一路跟踪至郑州市区,刘帅萌从白某处得到该情况后,即电话告知孙现举等人跟紧刘某学,其将带人到郑州进行抓捕。
当双方车辆行驶至北环丰庆路附近,刘某学下车准备离开时,康文庆等三人连推带拉强行将刘某学拉进他们的轿车,刘某学极力反抗并大声呼叫绑架了、抢劫了。
一审判决认定了如下细节:为防止刘某学呼喊,康文庆用手捂住刘某学的嘴,被刘咬伤了左手小拇指。康文庆、李剑鹤等人强行将刘某学往轿车内塞时,刘用脚蹬着车门,张振军帮忙将刘某学扳进车内,后康文庆等人即拉着刘某学向巩义方向行驶,并向白某报告情况。
在带刘某学回巩义市的途中,为防止刘某学反抗、叫喊,孙现举让康文庆两人将刘某学的头部按低约20分钟,康文庆发现刘某学的身体发软,才将刘扶起坐直,此时刘某学已无心跳、呼吸和脉搏,经医院抢救无效后宣布死亡。
是否定罪
律师:扭送是义务合法行为的意外事件
法院:限制人身自由并致死,构成犯罪
白某咨询律师后,于当日凌晨带领康文庆等5人到公安机关投案。
次日,白某等人被刑事拘留。但白某等人是否构成犯罪,争议颇大。2009年3月3日,经司法鉴定,外伤及情绪激动等因素,导致心脏病急性发作,致心源性猝死。
白某的辩护律师河南金博大律师事务所陆咏歌、丁巧玉为其做了无罪辩护。
他们认为,尽管公安机关只是让他们跟踪,但发现被跟踪人员下车想跑,他们抓人是一种自然而然的行为。刘某学属猝死,这是不可预见的,案属于合法行为中的意外事件。
对于意外事件,公民应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是公安机关授意实施,公安机关应承担民事责任。即使公安机关没有授权,按照刑法规定,扭送在逃人员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算是意外事故。
2009年12月2日北京师范大学刑法科研院专家论证会上,有学者指出,不能因为被告人和被害人存在利益纠纷,就否认被告人享有的举报权和扭送权。尽管白某出于个人的动机而举报、跟踪被害人,也不能认定其行为是非法的。
去年12月12日,中国政法大学也就此案举办研讨会,该校刑事司法学院博士生导师阮齐林教授指出,本案的扭送有一定瑕疵,白刘有恩怨,扭送行为也有瑕疵,但尚不足以构成刑事罪名。
但办案机关认为,白某与刘某学之间有矛盾,不听从公安机关指令,私自限制刘某学人身自由,并致其死亡,已构成犯罪。
定什么罪?
律师:协助公安抓捕,应无罪
法院:非法拘禁就是不对
今年3月11日,中牟县法院刑庭庭长张任德说,这是他们法院遇到的少有几个疑难复杂案件,疑难不在于案情本身,而是罪名的判定。
这在办案机关的卷宗里也清晰可见。2007年12月31日,白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但批准逮捕时,改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但到了诉讼阶段,罪名又成了非法拘禁罪。
白某的辩护律师说,根据刑法第63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将其扭送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捕的。他认为,白某等人,是在公安机关肯定下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在逃人员,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刘某学的家属的观点正好相反,认为应追究白某几人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该罪名最高可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他们认为,如果没有白某等人的粗暴故意伤害行为,刘某学根本不可能出现意外。同时,他们还对被通缉的贩卖爆炸物罪提出异议。
而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的非法控制行为与刘某学的死亡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不符合意外事件法律规定。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白某等人故意伤害刘某学,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白某等人犯有非法拘禁,存有明显故意。
终审:扭送人获刑11年
2009年10月16日,中牟县法院一审判决白某等4人犯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4人10年以上徒刑。其中,白某被判11年。
一审判决后,争锋四起。有人说,若最后判定白某等人构成犯罪,那么,今后还有谁敢见义勇为,认为一审判决不利于弘扬正义。
也有人说,如果认定白某无罪,后果同样严重。以后,是不是谁都可以粗暴干涉限制别人的自由,况且,刘某学是否有罪,尚有待于法院确认。
各方不服,均提起上诉。
昨日,郑州中院下达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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