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博亚太科技(山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博亚太)于2010年11月12日在软件与通讯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微信商标。因在该商标注册申请之前,没有任何人(包括腾讯公司)申请注册过微信商标,从而致使该商标通过了商标局的实质审查,进入初步审定公告。
在初步审定公告期间,一个名为张新河的自然人对创博亚太申请注册的微信商标提出了异议申请。异议理由是微信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八款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规定。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确实违法了该项法规,裁定微信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创博亚太对商标局做出的异议裁定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异议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也同样认为该商标的注册违法了《商标法》第十条第八款规定,裁定微信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创博亚太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异议复审裁定不服,将商标评审委员会诉至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2015年3月12日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经审理,合议庭认为商标申请在尊重先申请原则的同时还应考虑公众利益,当发生冲突时应当结合市场的客观实际,尽可能消除商业标志混淆的可能性。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微信产品已经形成大量服务群体,而微信广大用户已经对现有的微信服务形成了固定认知。从而当庭宣判创博亚太败诉。
点评:
《商标法》第十条第八款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规定中的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
在本案中,虽然创博亚太拥有微信商标的在先申请权,但是腾讯微信的用户过于广大,如果准许创博亚太微信商标注册的话,将会对腾讯微信用户的利益造成消极、负面的影响。因此,法院判决创博亚太败诉。
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如果腾讯公司在推广微信软件之前,事先申请了微信商标,那么将不会出现上述纠纷。事实上,这已经不是腾讯公司第一次在商标问题上反应迟钝。十年前,腾讯与奇瑞之间那场著名的官司就是关于QQ商标的争议。在被法院判决败诉后,腾讯公司几乎将QQ商标能够注册的全部行业类型都注册了个遍。
在此,也提醒企业,一定要增强商标意识,保护意识,积极主动进行商标的注册和保护。要做到营销未动,商标先行,注册商标之后更要科学的使用商标,防止商标名称通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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